調查官詐領獎金案逆轉! 高分院推翻無罪改判1年10個月

蔡姓調查官詐領獎金案,高分院二審改判1年10個月。(示意圖記者柳名耕攝)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市調處蔡姓組長被指控毒販勾結詐領緝毒獎金,2017年9月獲判無罪後,高雄高分院15日推翻無罪判定,認爲蔡姓組長明知身爲調查官,竟爲求績效竟容許毒販輸送毒品,再佈線辦案人員查獲,並申報破案獎金,雖獎金並未核發,但蔡明知程序上已違法,卻又利用情資作爲調查辦案的手段,因此依《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嫌改判1年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據瞭解,高雄市調處2015年曾破獲已罹患末期肺腺癌的曾姓男子販毒案,但本案卻被人爆料是另名遊姓毒販爲換取自己刑度減輕,竟吸收曾姓男子爲自己人,並居中聯絡積欠賭債,但身在大陸友人安排毒品走私戲碼,並將此情資透露給擔任緝毒組長的蔡姓調查官,事後情資屬實,查緝人員也確實查獲了安非他命70公斤,但蔡姓組長卻被人檢舉藉本案瑕疵詐領緝毒獎金約49萬元,地檢署在2016年9月將蔡依貪污罪起訴

不過,本案經高雄地檢署移送法院審理後,認爲遊姓毒販向蔡姓組長檢舉曾男前,南機站早就掌握情資先一步展開偵辦,且事後又發現曾男早與港臺販毒集團聯繫相當密切,推斷曾應該不是人頭,且事後遊否認涉案,又表明不會請領獎獎金,當時的判決指出,蔡姓組長依規定爲辦案人員簽報獎金,主觀上認爲不會爲自己圖利,加上辦案方式沒有使用詐術,因此在2017年9月判定蔡無罪。

案件無罪判決後,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分院經審理後,認爲蔡的辦案程序上已違法,卻又放任曾男走私毒品來臺再行查獲,並以此爲辦案人員簽報獎金,雖獎金未核發,但推翻掉一審無罪判決,依《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嫌改判1年10個月,並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