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受刑人假釋戒護所內贈「退伍煙」 矯正署管理員下場出爐
▲法務部矯正署一名吳姓管理員爲慶祝康姓受刑人假釋,夾帶「退伍煙」進戒護所幫他慶祝,被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2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務部矯正管理署一名吳姓舍房管理員,爲慶祝受刑人假釋出獄,私自送了10包香菸給康姓受刑人,被檢調依涉嫌貪污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實施保護管束。
吳姓舍房管理員平時負責平三舍受刑人的戒護與違禁品與管制品的查禁業務,但在去年,吳男分別夾帶七星香菸4包、6包進入戒治所的戒護區,並在舍房送物口將10包香菸,共價值1500元送給康姓受刑人,被發現後依法送辦。
庭審時,吳男也坦承犯罪,並表示送煙是爲了要慶祝康姓受刑人假釋,但也強調他並沒有其他意思。
法官審酌後認爲,吳男夾帶香菸進入戒護所,慶祝康男假釋,是類似「退伍煙」的概念,雖有不該,但因爲吳男是將香菸以報紙或不透明塑膠袋包裝,夾帶至戒護區,犯案方式單純,且無前科紀錄,再加上吳男原是監所霹靂小組種子教官,因此會斟酌量刑。
吳男的公設辯護人則強調,吳男因爲與康姓受刑人是舊識,所以纔給「退伍煙」做爲慶祝之意,是一時失慮才犯錯,仍希望法官後能夠酌量減刑。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戒治所有販賣長壽香菸,受刑人有購買香菸的管道,戒治所受刑人仍應避免取得戒治所違禁品,同時也希望藉由煙品管制,鼓勵戒菸。吳男送煙的行爲不利於獄政管理,且要慶祝假釋也可以有別的方式,因此依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實施保護管束,應參加60小時的義務勞務與完成2場法治教育課程,並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