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非法繁殖場涉扭斷狗脖子 「未見屍」業者不起訴

北市去年破獲非法繁殖場業者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圖/資料照/翻攝自北市動保處)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北市動保處去年9月與破獲最大宗非法繁殖場,康姓業者自2014年底起在北投非法飼養349只幼犬成犬,遭檢舉涉嫌對無生育力的狗,徒手扭斷脖子或注射毒藥結束生命,甚至造成2只狐狸犬幼犬、1只約克夏及1只法國鬥牛死亡,涉違反動保法。經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爲現場未見狗屍及毒藥,證據不足,難認有故意傷害之行爲,處分不起訴。

康男偵訊時否認犯行,辯稱2只狐狸犬幼犬爲當天上午剛出生就被母狗抓傷,約克夏則是與另一隻約克夏打架,而法國鬥牛犬則是因搜索人數過多,緊張喘不過氣而死,「我沒有虐待動物。」該4只犬屍經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生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動物法醫解剖,發現2只狐狸犬分別爲腦部疑遭撞擊、身上有多處裂傷,及大面積皮下瘀傷致死,不排除遭其他狗咬傷;約克夏及法國鬥牛犬則是急性腎衰竭致死,爲疾病死亡,且法國鬥牛犬還併發心肌出血、斷裂,需進一步釐清是否涉疏忽照顧。

檢方調查,檢舉民衆在去年9月2日警詢時證稱,有看到康姓業者對無法生育或無產值的狗,徒手扭斷脖子或注射毒藥等方式結束生命,不過卻在2014年12月11日接受動保處詢問時,無法提供虐待動物的相關事證,僅稱「請相關人員查,我覺得有。」但搜索現場卻未發現相關狗屍及毒藥,足認檢舉民衆原只是推測業者有虐待一事,與後來具體陳述對方有故意傷害致死的情節,前後陳述不一。

檢方認爲,鑑定結果中提到「需進一步釐清是否涉疏忽照顧」等語,屬刑法上之過失,與動保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故意」之構成要件不符,而當時2只狐狸犬幼犬被放在同一個紙箱內,若康姓業者欲故意害幼犬死亡,無須另置紙箱飼養,另約克夏及法國鬥牛犬並無外傷,也難認康姓業者有故意傷害行爲,且動保人員證稱爲飼主一人養太多隻狗,無法兼顧每隻的狀況才導致死傷,由於證據不足,因此予以不起訴。

▼北投山區民宅擠了349只狗,爲北市動保處破獲最大的非法繁殖場。(圖/資料照/翻攝自北市動保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