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房企“無理由退房”應明確退款時限
據廣東省清遠市住建局消息,11月23日,該局下發《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爲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房企及中介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應該規範公示信息,公佈項目項目周邊不利因素信息、警示信息等。
清遠市住建局解釋,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爲,主要是爲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選擇權,減少售後糾紛,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通知》要求,房企和中介應該公示項目周邊影響因素。該因素是指不侷限於項目規劃區域內,影響業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糾紛或業主投訴的因素均需要公示。
清遠市住建局列舉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曾被污染的土地及其他產生污染的場所;核電站、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及其他危險場所;高壓線路、微波信道、無線通訊基站及其他輻射源;規劃的路橋、隧道、變電站、排水等相關管網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情況及其建設行爲可能造成的影響;規劃的綠地、水面、樹林等改變現狀及其他生態環境變遷情況;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認爲可能影響業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糾紛和業主投訴的因素。
同時,房企和中介機構需要公示警示信息。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項,預售後商品房預售款應進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可無理由退房”方式銷售的,應明確退款時限;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不得以零首付、假按揭、假流水等手段吸引、誘導購房人買房,不得組織衆籌購房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務價格,變相實行價外加價。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爲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清遠市房地產業協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現將《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爲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饋。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1月23日
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爲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爲,保障購房人的知情權、選擇權,減少售後糾紛,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爲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號)、《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0號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發改價檢〔2011〕548號)、《2020年廣東省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粵建房〔2020〕104號)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通知如下:
一、公示內容
凡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銷售現場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業信息:
1.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在售商品房《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
2.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公示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營業執照》、機構備案證明、機構誠信登記證明、中介服務機構的地址和聯繫電話、商品房銷售中介服務委託書。
(二)項目信息:
1.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明;
2.建築區劃內車位、車庫(包括地上和地下)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樓盤是否開行樓巴服務及其線路、站點、退出時間等具體設置方案;
3.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公示圖;並明確標示建築區劃內的市政規劃道路位置及寬度、長度和相應配套的市政基礎設施和排水等相關管網設施清單,以及建築規劃內的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化糞池、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學校、消防站、派出所、燃氣供應站、公交首末站、車位(車庫)、肉菜市場、移動通信基站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功能、用途、具體位置、規模和數量等內容;
4.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數量、類型、區域位置、產權狀況及物業管理模式;
5.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時序、進度和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間,並明確配套設施是否移交政府;
6.《民用建築節能信息表》;
7.現房銷售的,應當公示《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樣本。
(三)銷售信息:
2.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
3.商品房銷售進度控制表;
4.物業管理事項(含已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附件文本);
5.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的樓盤宣傳單張或推介書。
6.銷售人員信息(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有銷售人員與接受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內容包括姓名、相片及工號等。未經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列入其中;
7.購房提示告知書(注:告知書需房地產開發企業蓋章確認)(附件1)。
(四)項目周邊影響因素公示。該因素是指不侷限於項目規劃區域內,影響業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糾紛或業主投訴的因素,主要包括:
1.曾被污染的土地及其他產生污染的場所;
2.核電站、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及其他危險場所;
3.高壓線路、微波信道、無線通訊基站及其他輻射源;
4.規劃的路橋、隧道、變電站、排水等相關管網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情況及其建設行爲可能造成的影響;
5.規劃的綠地、水面、樹林等改變現狀及其他生態環境變遷情況;
6.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認爲可能影響業主利益或可能引起交易糾紛和業主投訴的因素。
(五)警示信息
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項,預售後商品房預售款應進入監管賬戶;
2.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可無理由退房”方式銷售的,應明確退款時限;
3.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不得以零首付、假按揭、假流水等手段吸引、誘導購房人買房,不得組織衆籌購房等;
4.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5.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務價格,變相實行價外加價。
二、公示信息獲取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爲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工作,可以依法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等相關機構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三、公示時限
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之日止。
四、公示要求
(一)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內容應放置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遵循全面、準確、真實、有效原則,做到字跡清晰、標示醒目。銷售現場公示的相關信息有變化的,應及時更新,保持與實際情況相一致。
公示採取公示欄、公示簿等方式,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或電腦查詢等方式進行輔助公示。
(二)公示欄正上方標註“公示欄”字樣,公示欄尺寸不小於150cm×240cm,內容較多的,可以設置2個或2個以上公示欄,公示欄採取牆上張掛或落地架式放置,多個公示內容應分類集中排放。商品房銷售進度控制表和項目周邊影響因素公示公示尺寸不小於80cm×120cm,現場設立公示簿和公示臺,公示簿尺寸不小於30cm×40cm,封面標註“信息公示簿”字樣,公示簿不少於2套,首頁設信息目錄,公示內容按目錄序號設置。公示臺臺面尺寸不小於40cm×100cm,高120cm左右,公示臺正面標註“信息公示臺”字樣,公示簿應固定在公示臺上。
(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公示圖應當公示原件;原件用於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可以公示經加蓋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章後的複印件。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將依照誠信管理辦法扣減誠信分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向社會公佈。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手續時需提供經房地產開發企業蓋章確認的《購房提示告知書》(附件1)。
七、本通知由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本通知實施日期爲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自正式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爲五年。
附件:購房提示告知書
附件1:
購房提示告知書
爲了更好地維護商品房賣買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買賣糾紛,雙方在簽訂《購房認購書》前,請購房人仔細閱讀並瞭解以下提示:
1.請仔細閱讀“公開公示欄”和“公開公示簿”中載明的所有項目信息。
2.申請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人,請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貸款條件;如不能自行確認的,請諮詢銀行或住房公積金中心。
3.請確認意向購買的商品房所在樓宇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表》,如未取得則不得銷售,且不得以內部登記、VIP卡等形式,向您收取排號費、誠意金、認籌金、保證金、融資、借款等任何預訂性質的費用。
4.請主動覈實銷售人員工作信息(應與公示欄中銷售人員信息一致),公開公示欄中未公佈人員一律不得銷售房屋。
5.請認真閱讀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
6.任何宣傳通過封閉露臺、設備平臺以及其他形式增加室內使用面積的所謂“拓展面積”等,在實施時均存在安全隱患和法律風險,請慎重考慮。
7.設有樣板房的房地產項目,應該註明該樣板房是否爲交付樣板房。如爲交付樣板房則應標明主要裝修材料的品牌、規格、型號等。
8.請覈實意向購買的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況,如有抵押,請查看抵押種類、期限等信息,或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覈實。
9.項目沙盤所示內容僅爲參考,實際建設以經相關部門批准的總平面圖、施工圖紙爲準。
10.銷售人員所講的各項收費是否已在公開公示欄中進行公開公示。
11.對您的個人承諾請保留好相關證據。
12.請在認真查閱上述內容並查閱銷售現場公開公示的所有信息後,簽訂本告知書,表明購房人已知曉該項目和所購買房屋的主要相關信息。
上述事項我已認真閱讀並瞭解。
所購房號:
購房人簽字: 銷售人員簽字:
身份證號: 工號或證書號: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房地產開發企業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