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 更一審輕判4年10月

▲林益世更一審再遭判刑。(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向地勇選礦公司喬中鋼爐下渣契約,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起訴。一審將他判刑7年4個月,二審改判刑13年6月,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另外貪污部分則由高院進行更審。更一審9日宣判,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輕判4年10月。可上訴。

多次當選立委的林益世,在2012年2、3月間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由於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啓祥取得中鋼爐下渣契約,林益世在2012年間要求以8300萬元做爲協助處理續約代價案經陳啓祥向當時的最高檢特偵組提出告發,特偵組於2012年10月間將全案偵查終結,將被告林益世、彭愛佳夫婦等5人提起公訴,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

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2016年的二審改將林益世加重改判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林益世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林益世2018年9月發監執行。

至於貪污部分高院更一審審理,林益世在庭上否認犯罪。他表示,中鋼、地勇2公司都是民營公司,他擔任立委時的職權無法管理民營公司,所以他並未幫忙喬爐下渣契約,沒有收賄。由於他服刑期滿,在2020年4月間獲得假釋出獄,目前已經返回高雄老家居住。

由於本案涉及貪污罪是否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爭議,而陷入停擺。最高法院也多次召開刑事庭會議,但未做出決議,因之本案進入最高法院長達2年半,直到8月底才做出做出部分撤銷、部分發回的判決,但當時最高法院也未明確指出採用何種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