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宣判 貪污不成立改以刑法判刑7年4月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利用職務涉嫌貪瀆案,臺北地方法院30下午宣判,以林益世貪污不成立,改用刑法利用職務恐及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將林益世處7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1580萬元,妻子彭愛佳、母沈若蘭、舅沈煥章沈煥瑤均處無罪,林益世所得則2300萬及美金31萬多全部沒入。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涉嫌貪瀆,一家5人被起訴,臺北地院30日宣判。(圖/東森新聞提供)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貪污案,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爲索賄、財產來源不明等4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結在30日下午4時宣判,合議庭並以逾百頁判決書,說明林益世涉案情節

林益世被控在立委、行政院秘書長任內,高雄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啓祥收賄新臺幣6300萬元,並再以「3、3、23」方式索賄8300萬元未果,最後被陳啓祥錄音檢舉,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爲索賄、財產來源不明等4罪起訴,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同案被告林益世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則被依洗錢等罪嫌起訴。

至於,檢舉人陳啓祥與女友程彩梅涉嫌行賄,高雄地檢署偵結認定兩人適用證人保護法,而將兩人轉爲污點證人,並給予兩人緩起訴處分,但兩人則應分別繳給公益團體新臺幣200萬元、50萬元處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