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前大武鄉長趙宏翰貪污案 二審改判8年4個月、褫奪公權

臺東縣前大武鄉長趙宏翰涉貪,一審臺東地方法院判處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趙不服提起上訴,花蓮分院日前改判有期徒刑8年4個月,褫奪公權6年。(翻攝自趙宏翰臉書)

臺東縣前大武鄉長趙宏翰涉貪,一審臺東地方法院判處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趙宏翰不服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日前改判有期徒刑8年4個月,褫奪公權6年。

趙宏翰在2018年被臺東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因他坦承犯行,並繳出犯罪所得201萬4000元,被臺東地方法院判處3年7個月有期徒刑。之後,趙因涉貪不得參選連任,在同年底轉任大武鄉公所秘書

另外,法務部廉政署又追查出趙2011年擔任鄉長期間及2018年擔任秘書期間發包8項工程,涉嫌收取回扣,案經臺東地檢署依貪污罪治罪條例起訴,臺東地院2020年2月審結,8罪並判9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趙認爲判刑過重,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趙在偵查過程飾詞狡辯,矢口否認犯行,起訴後移審,始坦承犯行,難認確有積極真實悔意,顯見非首次違反公務員廉潔之犯行,難以教化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爲,趙利用鄉長或秘書職權,多次內定工程採購案承包廠商,任意浮編數目以提高工程總金額,不依循政府採購法,長期、密集、多次圖利他人獲取不法利益,有負鄉長職責選民託付,且施壓下屬遵照其意,形同將政府資源人民納稅視同個人資源加以濫用,敗壞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