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許宗力用752打敗金字塔 紀俊幹庭長嘆:太可惜!

▲司法院長許宗力要推動審判體制大改造,要縮減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卻在其主持的752號釋憲案中,替最高法院承攬大量的「小案子上門!(圖/總統府

司法院長許宗力信誓旦旦的要推動「審判體制大改造」,要朝向金字塔結構改進,要將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大幅縮減,如果許宗力這個願望是「說真的」,不是「喊口號」,那他也應該同步設法「減少三審」的案子纔是!

偏偏,他當大法官會議主持的752號釋憲案,不但沒有幫最高法院減少案子,反而替最高法院承攬大量的「小案子」上門!

原本刑事訴訟法(376條)有規定部分輕罪案件官司只能打到二審就定讞,不能上訴!但是,大法官釋憲752號卻認定,該規定違憲,以後如果這類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都必須讓被告上訴三審。釋憲文強調: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爲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佈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爲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佈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這麼一來,最高法院的案件必是爲之大增,以往「二審確定」的案子只要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就通通要打到三審了。

這一釋憲文,等於是將最高法院的「案件數量」,不朝着「金字塔」的方向在走,而是朝着「圓桶型」的方向在走,與許宗力信誓旦旦要推動的司法改革方向,大異其趣,甚至是南轅北轍,說一套做一套

看到752號釋憲文,最高法院優遇資深庭長紀俊幹很感慨的說,這是很可惜的一個解釋。

最高法院紀俊幹庭長、吳燦庭長等人都認爲,「752號」的解釋文不應該爲了「訴訟救濟」之存在,而讓案子上訴三審,他們主張援用日本模式,「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不得自爲有罪判決,應撤銷發回一審另爲更審」。

紀庭長等人的見解是:

1.二審突襲改判有罪確定,確實有損救濟制度,但不一定要上訴三審,也可以撤銷發回一審,重新「更審」,這樣也是可以實現救濟。

2.三審是法律審,輕罪案件上訴三審,對被告未必有利。因爲,輕罪案件往往是「事實」爭執較多,反而「法律」爭執較少。再說,上訴三審的「上訴狀」,必須找有經驗老到的律師才能具體指陳「法律問題」之所在,且律師費用也比一、二審昂貴,大法官如此釋憲,對被告救濟意義幫助不大。

3.若是以「釋憲」要求:二審不得自爲有罪判決,必須發回一審「重啓更審」程序,如此一來,也等於是用「釋憲」開啓了多年來司法界一直想要推動的「堅實事實審」之第一步。

讓一審的「事實釐清」可以藉此機會徹底落實。可惜的是,大法官卻將落實「堅實事實審」的大好機會,不把球投向一審,反而把球丟到法律審的三審,這麼一來,不但「堅實事實審」的理想落空,最高法院的「金字塔」也將淪爲「圓桶金塔」。

最高法院的多位庭長看到752號釋憲文,私下多爲之扼腕。

752號釋憲文: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爲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爲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爲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佈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爲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佈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本文轉載自法治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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