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忠/辦案請閉嘴!從馬案看偵查不公開

馬英九泄密案偵辦過程媒體緊追不捨,北檢的態度一概不予迴應,對於案情守口如瓶。

3月13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泄密等罪嫌(以下稱馬案),引起媒體廣泛討論,其中大部分意見是關於此案將來可能判有罪或無罪、此案對檢察官定位的影響、此案在憲法機關權力分立的意義,乃至此案起訴在臺灣民主政治發展上的價值等問題的探討。我對此案的關心是,密切觀察這個案件在檢察官集體偵辦過程中的媒體效應。

馬案偵辦過程,媒體追查、報導、批判的力道不小,熱度不減,畢竟被告身分貴爲前總統,案件受到大衆矚目及檢視,理所當然。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媒體如何批評北檢(其中最常見到的批評是說北檢偵辦馬案牛步化),北檢的態度一概不予迴應,對於案情則是守口如瓶。北檢這樣謹言慎行、嚴守分際的態度與風格,對比2008年間特偵組檢察官偵辦扁案過程中,集體在媒體記者會前排成一列矢志辦倒阿扁,否則辭職下臺,其後媒體對於扁案偵查案情、偵蒐證據、偵辦進度的報導無日無之、如影隨形的情況,真是不可「同日而語」,使我有仿如隔世之感。我的非法律圈的朋友還打電話來消遣我:「北檢態度如此封閉,有沒有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是爲「偵查不公開原則」。同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人員,除依法令或爲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爲什麼立法上要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呢?從被告一方來說,案件尚在偵查階段,被告究竟有無涉嫌犯罪,極不明確,倘將偵查內容或告訴事實泄露予媒體,經過媒體大肆報導,社會大衆極易形成「被告犯罪」的印象,對被告個人名譽必有傷害;又縱使檢察官偵結後起訴被告,由於之前已有媒體廣泛報導,恐將影響法院形成「輿論審判之虞。就偵查一方而言,偵辦內容外泄,可能引起在逃共犯警覺、案情有關證人受到騷擾、案件被害人受到威脅,因而招致妨礙偵查程序或結果之現象,如此必將增加偵查人員辦案的困難與阻礙,甚至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逍遙法外。因此,我有很多擔任檢察官的朋友們曾經告訴我:「偵查案件,最怕大嘴巴!」也因此,每次看到「檢、調人員強調……」、「根據檢、警人員的說法……」、「法醫說……」、「警方表示今日將……」、「檢方告知已鎖定……」等等報導,我就覺得不可思議,檢、調、警、法醫真的這樣說嗎?偵查不公開原則還存在嗎?偵辦案件倫理規範放在哪裡呢?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很難執行呢?這個原則與民衆「知的權利」是否衝突呢?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的除外規定:「爲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太過抽象,是造成偵查不公開原則大開漏洞的原因。但是,從馬案偵辦過程我們可以發現,堅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是做不到的事。那麼,爲何每次發生社會矚目案件或重大刑案時,偵查不公開原則就會被偵辦人員拋諸腦後,使得媒體對於案情或偵辦內容可以大肆報導呢?其實這與偵辦人員的心態有關,與「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實在扯不上什麼關係。

最後,在此引述一位日本記者於1987年5月間採訪東京地檢署特搜部(與臺灣之前不久才被廢除的特偵組類似)的記錄供各位做個參考:「……而使我更驚訝的是限制採訪的嚴格,我們不許與第一線的檢察官接觸,如有違反,將被禁止出入檢察廳。檢察官如對媒體泄露情報,將遭到降職的處分,能夠見面的只有特搜部部長和三個副部長。」(魚住昭著,陳鵬仁譯,《戰後日本三大政治弊案》,原書名《特搜檢察》,2004年3月,商務出版,第1頁)。日本在30年前就如此嚴格地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我們究竟做了什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想,法務部長、警政署長與偵查人員是要加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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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忠,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委員、民間司改會常執、冤獄平反協會監事,曾任地院法官、臺中律師公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