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羅淑蕾違反選罷法 和解二審獲緩刑2年

前立委羅淑蕾違反選罷法 和解二審獲緩刑2年。(資料照)

前立委羅淑蕾3年前在新竹縣長競選期間,公開指責當時參選的徐欣瑩立委,推動法案「零件」,一審羅判依違反選罷法傳播不實罪判刑3月,二審也認定她的陳述不實,但考量她與徐和解,改判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羅淑蕾與徐欣瑩都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不料羅爲協助楊文科當選新竹縣縣長,2018年11月4日晚間在楊的造勢晚會公開表示,「徐欣瑩在立法院做了什麼法案,零」。

檢方認爲,羅女指摘徐欣瑩任立委期間,從未做出對百姓有利、利國利民法案之不實事項,造成新竹縣選區選民對徐欣瑩之能力品德操守及政治形象產生質疑,損害徐的名譽,並妨害選民投票行爲之正確性及縣長選舉之公正性。

新竹地方法院將羅淑蕾依違反選罷法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檢方與羅都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爲,羅的言論非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且她傳播不實事項具有使候選人不當選之意圖,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高院考量審理期間,羅女與徐成立調解,並已全數給付,徐對於刑事責任部分已不再追究,認爲羅已有悔意,且並非爲個人利益圖謀個人政治仕途而有本案犯行,改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