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崁頂鄉主席入獄前違反選罷法 一審判刑2年

前崁頂鄉主席入獄前違反選罷法,一審判刑2年。(林和生攝)

前崁頂鄉主席郭茂良因涉犯貪污罪遭判刑7年8月,已在日前發監執行,但檢警發現,郭因案解除職權後,以主席及副主席職位爲誘因,向有投票權的鄉代索取賄款,屏東地院13日審結,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崁頂鄉鄉代會主席出缺後,並使副主席一職產生連動,郭茂良向其中3名鄉代表示,若交付數十萬元不等金錢,將安排鄉民代表投票事宜,使對方分別當選主席或副主席職位,均遭3人拒絕而未得逞,事後遭警方獲報查獲。

屏東地院表示,選舉制度乃民主政治重要基石,民主國家無不立法嚴禁各種賄選舞弊甚或暴力介入情事,但郭茂良竟圖漁利,包攬崁頂鄉鄉代會主席、副主席賄選事務,不僅敗壞選舉風氣,更抹滅民主政治真意。

且犯後猶飾詞圖卸其責,難認有所悔意,考量包攬賄選行爲終未既遂,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法等,量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