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假釋期酒駕「一審判2月」要入獄 二審判免刑:出獄兼2份工作…有在悔改

▲更生人假釋期間酒駕二審法官判免刑。(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張姓更生人(29歲),假釋期間酒駕與機車擦撞,並與被害人和解,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月,張男出獄後,投入社會積極生活,還兼3份工作並與女友將組成家庭,請法官開恩再上訴,二審法官認爲,張男犯罪客觀犯行情節尚非嚴厲,若因此撤銷目前假釋,須入監執行2年6月殘刑,可能扼殺其更生契機改判免刑。

判決書內容指出,張男於2019年12月11日凌晨到臺中市KTV歡唱喝啤酒,凌晨5點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彰化市南路1段時,與騎乘機車的黃姓男子擦撞,警方據報後抵達現場,張男酒測值達0.36,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張男與黃男達成和解,一審被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

張男2013年因犯下毒品案遭判7年2月,2014年入監執行,2018年假釋出獄,出監後積極尋找工作,同時在五金行,臺中知名餐飲店工作,還兼差計程車司機,也與女友感情穩定,有邁入家庭打算;足見張男出監後積極經營生活,盡力復歸社會。

二審法官認爲,張男於監獄中度過超過4年期間,假釋出獄後,能快速且穩定地建立正常生活,實屬不易,張男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本罪,而撤銷目前假釋,須入監執行月2年6月之殘刑,是應考量刑罰的必要性,尤其是否可能扼殺更生契機。

法官審酌,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爲有期徒刑1月,被告仍須面臨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被告倘入監執行殘刑,其此段期間努力重建穩定工作、生活又將歸零,當屬一般社會情狀下可資寬貸,認無嚴格追究必要,因此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並期能使被告藉此深刻反省穩定生活不易維繫,應珍惜假釋復歸社會機會持續努力維持健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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