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後騎自行車陷入未蓋水溝摔癱 三星鄉公所判賠74萬元

本報資料

3年前廖姓男子酒後騎乘自行車返家,行經宜蘭三星鄉星義路電線杆前,因排水溝蓋遭掀開而未封閉,導致他摔傷四肢癱瘓,宜蘭地方法院判三星公所判賠159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廖男酒後騎車須負70%過失責任改判賠74萬多元。全案定讞。

廖男主張,2018年10月27日晚上7點,他騎自行車返家因排水溝未加蓋,且該處未設有任何警告標誌,他行經該路段時,自行車前輪陷入水溝孔而失控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頸脊髓損傷並四肢癱瘓、頭部外傷頸椎骨折顏面擦傷及裂傷等傷害。

宜蘭地院判鄉公所須賠償159萬元,高院審理後認爲,鄉公所負責水溝孔、蓋及路段管理,水溝蓋遭掀開致未封閉,使該路段出現如水溝孔大小之坑洞,隨時可能造成人車陷入係爭水溝孔或碰撞水溝蓋之事故,公所管理有欠缺,須負賠償責任。

高院表示,該水溝孔並非位在車道內,廖男在酒後反應能力注意力欠佳,非但未能注意到路旁系爭水溝孔、蓋之異常狀況,且未能穩定行駛於道路範圍,而偏駛至道路邊線外側,應負擔70%之過失責任,改判國賠74萬4683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