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遭社區SPA池排水孔吸入溺水癱瘓 物業公司判賠611萬元
男童遭SPA池排水孔吸入溺水成癱 物業管理公司判賠611萬多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2017年當時未滿11歲的男童使用住家的社區SPA池,但因孔蓋脫落他的左手臂遭該孔吸入而溺水,缺氧達8分鐘才由旁人救起實施心肺復甦術救活,他因此癱瘓,經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認定,男童父母當時未在場陪同也有疏失,須負一半過失責任,判決物業公司及負責的李姓主任賠償611萬多元。可上訴。
林姓男童在2017年使用社區SPA池時,SPA設施運轉中而孔蓋脫落,林左手臂遭該孔吸入20公分無法掙脫而溺水,致受缺氧性腦病變、肢體功能嚴重受損、並吸入性肺炎等傷害,迄今講話不清楚、四肢無力、走路不穩,平衡感弱需使用助行器,無法自理生活。
林喪失勞動能力85%,由專人全日看護,林及其父母提告,請求負責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李姓主任等,賠償2187萬多元。
高院認爲物業管理公司疏未注意SPA池排、回水孔孔蓋有脫落之虞而未維修,致林受有損害須負賠償責任,但該SPA池水深54至64公分,不到林的腰部,林受有游泳訓練,若依正常使用方法不至於淹沒口鼻。
高院指出,林在事故發生當時靠近SPA水柱,潛入水面下,應可發現排/回水孔蓋脫落,但仍趴平身體,與該孔平行,致手臂遭吸入約20公分無法掙脫而溺水,林的父母未依SPA管理辦法及公告,陪同未滿12歲之幼童使用SPA池,未能在場制止林潛入水下靠近排/回水孔也有過失須負一半責任。
高院表示,扣除和解已給付140萬元後,判決物業公司及李姓主任須連帶給付561萬6331元,給付林的父母各25萬元,共賠償611萬6331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