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根竄入排水管致民宅淹水 北市公園處判賠18多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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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孫姓女子家中淹水造成傢俱嚴重毀損,她僱工修繕才發現是因人行道榕樹樹根竄入私人水管,導致雨水回堵,因此提國家賠償訴訟一審判決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賠償37萬多元,二審認爲孫女定期清疏水管也須負一半責任改判18萬多元定讞。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孫女房屋確因屋前1樓人行道榕樹樹根竄入係爭排水管內,致雨水回堵造成屋內淹水,因而毀損屋內傢俱等物品,公園處是路樹之管理人,因管理有欠缺,致孫女財產上損害,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高院表示,依下水道規定,孫女就排水管也應負管理維護責任,她應定期清疏係爭排水管,由於孫女並未舉證證明其有清疏係爭排水管,斟酌兩造過失情節,認以雙方各負2分之1賠償責任,改判公園處賠償18萬7070元確定。

孫女主張,2017年8月間,家中因爲人行道榕樹樹根竄入設置在公共下水道的私人排水管,導致雨水回堵,毀損屋內傢俱,三度打1999請求幫助,但北市府僅迴應已處理完成,事後獲允許後,自費水電工挖掘,發現水管洞口處有樹根,提國賠要求公園處賠償5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