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溝蓋空隙害單車女犁田重傷 茂林區公所要國賠21.7萬

鄭姓女子騎單車碰到水溝蓋摔倒,她提出國賠,橋頭地院(見圖)審理後認爲,茂林區公所應賠償21萬餘元爲恰當。(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鄭姓女子於2022年2月與先生騎單車,行經高132鄉道與多納林道三岔路交叉口,因爲水溝蓋有空隙,導致她因此摔車而重傷,她提出國賠,要求賠償96萬餘元包含精神慰撫金、醫藥費等。但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水溝蓋確實有道安疑慮,判茂林區公所應賠償21.7萬元。可上訴。

鄭女於2022年2月28日近午時騎乘單車行經高132鄉道與多納林道三岔路交叉口,該處橫越路面的鋸齒型格柵板水溝蓋有一個寬2.8公分、長45公分的縫隙空間,她的單車剛好卡入縫隙,並因此重摔,在地上翻滾導致嘴部、牙齒、臉部與身體多處受傷。

鄭女認爲,茂林區公所沒有盡到維護水溝蓋的平整性,也沒有在該路段設置警告標語、標示,因此提出國賠。

茂林區公所表示,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條規定,僅有急彎路段、險坡路段等應設置警告標誌,該路段並不符合規定。且鄭女沒有依規定靠右邊路側行駛,導致此事故。且該單車的輪胎寬度大於2.8公分,根本不可能剛好卡進水溝蓋的間隙中。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爲,當時水溝蓋確實存有縫隙,姑且不論單車的前輪是否仍剛好卡入縫隙中,其水溝蓋有高低落差及中間縫隙,有礙於行車的安全性。此事故的過失比例應爲鄭女30%、區公所70%,區公所應賠償鄭女21萬餘元爲恰當,包含醫療費、精神慰撫金與單車、隨身物品受損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