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車位禁放腳踏車?專家:恐構成違法行爲
▲汽車停車位能否停放機車、腳踏車或放置雜物?專家表示,恐構成違法行爲。(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記者葉佳華/臺北報導
汽車停車位使用爭議經常發生,不少民衆也曾疑惑,汽車停車位能否停放機車、腳踏車或放置雜物?對此,專家表示,此舉可能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多項條款發生牴觸,恐構成違法行爲。
崔媽媽法律義工律師塗予彣指出,住戶普遍有錯誤的觀念,認爲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可以自由使用、收益,管委會或其他人都無權干涉,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臺灣物業管理學會副秘書長郭紀子也說明,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停車場顧名思義主要用途在於停放車輛,且停車空間可能爲防空避難空間,因此堆放雜物、腳踏車即違反規定。」
郭紀子強調,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爲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只是約定事項得在不違反條例及建築法令規定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基礎下,纔可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住戶若違反上述規定,管委會應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住戶仍不遵從,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郭紀子也提醒,對於停車位上的物品,因屬私人所有,管委會不應以委員會決議親自或請管理人員擅自清除或丟棄,如此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訟,因此建議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儘可能先進行「口頭勸導」及「書面制止」(發存證信函或勸導文件簽收紀錄等),以維護社區鄰里和諧,若經制止而不遵從,可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