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經國殺人案一審被判死緩 審判長:不構成正當防衛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明經國殺人案做出一審宣判(見下圖/取自中新網),對被告人明經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作出判決後,明經國當庭表示上訴。
據《中國法院網》報導,明經國2017年3月17日爲了阻止自家被強拆,多次以鐮鏟襲擊拆遷隊,並造成指揮現場的鄉人大主任卓宇身亡,最後以「故意傷害罪」被捕,再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
贛州法院表示,被告人房屋並不在官方拆遷的範圍,只因怪手司機「操作不慎」而損壞了附近明家的屋頂瓦片,被告人由於過於激動不聽解釋,並襲擊了正在報警的卓宇。明經國接到兒子明小龍告知後,回家拿鐮鏟趕到現場,誤認爲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顧在場鄉村幹部再三解釋和勸阻,持鐮鏟打砸挖掘機駕駛室。在現場的南康區十八塘鄉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見狀報警,明經國心生怨恨,持鐮鏟猛擊卓宇頭部,在卓宇倒地喪失自衛能力後。明經國不顧衆人勸阻,再次持鐮鏟三次打擊卓宇頭部,致卓宇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贛州中院認定,「明經國行爲不具備正當防衛的事實要件,依法不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明經國殺人案受到許多關注,中國法院網公佈贛州法院審判長回答記者的內容(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
問:本案中是否存在對明經國的土坯房非法拆除的行爲?
答:本案在案證據證實:1、南康區人民政府及十八塘鄉人民政府既未認定明經國家土坯房是「空心房」,也未作出決定強制拆除明經國家土坯房的行政行爲;2、南康區人民政府及十八塘鄉人民政府一直要求農村土坯房拆除工作必須堅持以羣衆自願爲原則,不存在強制拆除的問題;3、樟坊村村委會在案發當天既未決定也未實施拆除明經國家土坯房的行爲。
案發當天,樟坊村村委會拆除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坯房的行爲,是已徵得上述村民明確同意後實施的。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的過程中,因挖掘機司機操作不慎損壞了明經國家土坯房的南面屋檐部分瓦片,並非針對明經國家土坯房實施的拆除行爲所致,且在場的鄉村幹部已當場就屋檐及瓦片損壞原因嚮明經國及其家人作出解釋。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爲。」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國務院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之(七)提出:“加大以土坯房爲主的農村危舊房改造力度。加大對贛南等原中央蘇區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點支持贛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務”。根據以上規定,贛州市人民政府及南康區人民政府開展農村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是爲了改善老區農村羣衆的生活居住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樟坊村村委會根據政府要求,在土坯房整治工作中,開展了法律、政策宣傳和徵求羣衆意見工作。在案證據表明,許多村民對此項工作是理解和支持的。
問:被告人明經國的行爲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答:根據刑法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被害人卓宇在報警前後,未對明經國實施任何侵害行爲。明經國見卓宇報警,趁其不備,持鐮鏟猛擊卓宇,其行爲不具備正當防衛的事實要件,依法不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問:本案被害人卓宇是否具有過錯?
答:根據刑法理論,可以作爲量刑情節的被害人過錯,應當具備三個要件:(1)被害人實施了先行不當行爲;(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3)先行不當行爲與犯罪行爲之間存在關聯性。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1)卓宇是十八塘鄉的人大主席,其依法有權對整個十八塘鄉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樟坊村土坯房拆除工作也是日常督導內容之一。卓宇案發當天到現場,是根據職責分工開展正常的督導工作。(2)明經國房屋受損系因挖掘機司機在拆除相鄰土坯房時操作不慎所致,且在明經國房屋受損之時,卓宇尚未到達現場。(3)卓宇到現場查看土坯房拆除工作進展,看到挖掘機停止作業時,向村幹部李祖蘭瞭解情況後,並未要求拆除明經國的土坯房,而是與李祖蘭等人到附近查看其它土坯房。卓宇再次回到現場後,見到明經國打砸挖掘機即予勸阻,經勸阻無效,遂向派出所所長申昌森打電話報警。
綜上,被害人卓宇在案件起因、發生和發展過程中,沒有實施任何先行不當行爲,沒有侵犯明經國的正當法益,其行爲完全合法、正當,不存在過錯。
答:根據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和補充鑑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明經國作案時精神狀態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結合在案的其他證據,本院經審理認爲,明經國雖患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腦挫裂傷後綜合徵)、依賴綜合徵,但案發時作案動機明確,作案時對作案對象的選擇明確,用鐮鏟打擊打電話報警的卓宇,還明確讓在場的其他幹部走開,以避免誤傷,在作案後迅速逃離現場以逃避責任。綜上,明經國作案時精神狀態正常,對自己行爲的法律性質、後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認識能力和行爲控制能力。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及補充鑑定意見,均繫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人員依據法定鑑定程序所作出,鑑定程序合法,經補充鑑定,鑑定依據充分,鑑定結論科學、客觀,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採信。
問:被告人明經國是否自願認罪?對其量刑的依據是什麼?
答:被告人明經國歸案後多次如實供述其因被害人卓宇報警,數次擊打被害人卓宇頭部致死的犯罪事實。明經國在第一次、第二次開庭中均自願認罪,並在第二次開庭中對被害人親屬表示公開道歉。
明經國犯罪主觀惡性大,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鑑於明經國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並能當庭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明經國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體現了我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是依法對明經國作出的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