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前殺妻滅子疑案22年後重審仍判死緩 被告當庭上訴

李玉前殺妻滅子疑案22年後重審仍判死緩,被告當庭上訴。(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報導,據微信號「六盤水中院」消息,22年前發生的貴州男子李玉前被控涉嫌「殺妻滅子」案發回重審,6日宣判,仍維持死緩判決,宣判後,已「服刑期滿」的李玉前當庭提出上訴。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稱,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發回重審的被告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孟瑞紅犯包庇罪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玉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包庇罪判處孟瑞紅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對附帶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決。

2001 年,六盤水市中院一審判決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二審發回重審後,該院改判李玉前死緩。之後,李玉前再次上訴被駁回,他在獄中繼續申訴。2022年12月,經數次減刑後,李玉前獲釋出獄。

澎湃新聞報導,2001年3月,李玉前妻子謝初明和3歲兒子遇害。隨後,時任貴州六盤水水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鍊鐵廠鑄鐵廠房主任兼黨支部書記的李玉前和其情婦孟瑞紅,被指殺人分屍並拋入高爐焚燬。

當年,檢方起訴指控,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回家後掐死妻子謝初明,又用枕頭捂死被驚醒的兒子李明昊。當晚9時許,李玉前找來婚外情人孟瑞紅,二人一起將屍體肢解,分裝在4個編織袋內。隨後,孟瑞紅用揹簍將謝初明屍塊分批轉移到鍊鐵廠高爐焚化。

2001年9月10日,六盤水中院一審判決:李玉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孟瑞紅構成包庇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

在庭審中,李玉前當庭翻供,稱受到刑訊逼供,並稱與妻子感情很好,不存在殺人動機,他被孟瑞紅栽贓陷害。

2001年11月20日,貴州省高院二審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將此案發回六盤水市中院重審。2003年12月1日,六盤水中院再次認定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但改判死緩。2004年10月12日,貴州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此後,李玉前在獄中堅持申訴。爲李玉前奔走的還有他的岳母,即兩死者之母親及外婆張林合,她拿着李玉前親筆書寫的材料,和老伴往返於大方縣和六盤水市,到各級政府部門求告。

多年後,貴州高院決定再審該案。

2020年9月16日,貴州省高院開庭再審此案。同年9月28日,貴州省高院再審宣判,裁定撤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六盤水中院重新審判。貴州省高院經審理認爲,原一審程序違反了證人出庭作證、鑑定結論出示及重新鑑定的相關程序規定,原判認定李玉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和矛盾,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2022年11月23日上午9時,六盤水中院開庭重審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案,前後開庭審理6天,未當庭宣判。同年12月22日,經數次減刑後,李玉前獲釋出獄。

該案發回重審後,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經合議庭評議並提交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爲被告李玉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孟瑞紅明知李玉前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包庇罪。李玉前的犯罪行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應由李玉前賠償,但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針對其所提的訴訟請求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對其經濟損失酌情支持。孟瑞紅未實施故意殺人行爲,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