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天堂變法 成境外公司緊箍咒

不少名人都將豪宅登記在海外投資公司避稅,以後可能行不通了。圖爲臺北市仁愛路帝寶豪宅。(本報系資料照)

免稅天堂改變遊戲規則,包括航運金融保險行業都將受波及。圖爲長榮貨櫃輪。(本報系資料照片

過去衆多知名海外避稅天堂如開曼羣島英屬維京羣島(BVI)等,近年伴隨全球CRS追稅出現轉型並推新法,包含今年1月1日正式啓動的「開曼羣島經濟實質法」,要求企業必須提出證明證實自己在當地具備「經濟實質活動」;2月22日更進一步發佈施行細則,進而衝擊兩岸企業在海外設立的境外公司,並有調整架構提升成本風險

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會計師曾博升指出,低稅區及免稅天堂推出經濟實質法,是國際租稅規則的一項巨大改變,且後續其他低稅或免稅國家地區,也將陸續推出類似法案與細則。

安侯建業(KPMG)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營運張芷也認爲,其他類似的財務中心管轄地如西島、根西島、馬恩島百慕達等地,預料都會跟進立法,囊括融資、租賃、基金管理銀行、保險、航運、控股公司等,甚至提供無形資產等活動的企業都會受影響。

提出證明 非紙上公司

勤業衆信(Deloitte)會計師事務所指出,2017年12月起歐盟陸續公佈、更新稅務不合作國家的名單與觀察名單,藉此落實BEPS(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計劃)行動方案,促使租稅天堂陸續推出經濟實質法案。

而大多經濟實質法案的規範,都是要求設立在當地的公司必須具有真正經濟實質活動,並提出相關證明、申報以證實並非「紙上公司」。

以2019年1月1日上路實施的「開曼羣島經濟實質法」爲例,就規範在當地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必須提交年度報告,說明清楚在年度期間,該境外公司進行的可獲得核心收入活動(CIGA),證明具備經濟實質條件,例如有設置營運據點、聘僱全職員工、進行營業活動等。

若公司無法依照新法提出證明、按時申報的話,將被處以罰鍰、刑責,甚至撤銷營業登記,並將相關資訊交換給其他國家;隨後2月22日開曼羣島更進一步發佈經濟實質法的實施細則

曾博升說,原則上來說,所有在開曼羣島所設立的公司、合夥組織,都應被視爲應申報主體(Relevant Entities),但部分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與境外稅務居民企業可被排除。

而在法遵期程上,針對2019年新法實施之前所成立公司,開曼羣島新法給這些企業半年的緩衝時間來滿足經濟實質條件,並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相關申報;但若爲2019年之後新成立公司,則必須從2019年起就開始進行申報並滿足相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