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博/法官法不應成爲司法官的緊箍圈

▲日前立委尤美女提案修改「法官評鑑制度」,引發司法官反彈。(圖/取自立法院官網

高思博南臺科大財法所客座教授行政院政務委員、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

最近熱議法官法修法,讓我們看見了各界對司法改革與對不良司法官(含法官及檢察官)淘汰制度的關心。然則筆者認爲,修法重點嚴重失準,僅給外界意圖控制審判的惡劣觀感,對過去幾年已實踐的評鑑制度之問題,並未對症下藥。法曹協會忝列幾個得申請評鑑的民間團體之一,謹報告一些我們在實務上的發現,供法官法修法參酌。

針對立法院併案審查之《法官法》修正草案內容,本會堅決主張:

一、不容假藉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名,任意評鑑個案法律見解及涵攝適用,變相影響判決結果,摧毀審判獨立之基石

二、反對少數社會團體人士透過常設專任、增加過半數名額方式,掌控壟斷法官評鑑委員會污染個案審判的純淨空間。

正如日前蘇永欽教授投書媒體所言:「所謂事實與法律的涵攝從來不是機械的套用評價經常是無可避免的,但如果社會運動家的評價可以優先於法官,我們還要審判獨立嗎?因此,只要任何人,那怕是聖人賢君,可以對法官的決定再指指點點,獨立就不見了,法治也不見了,一切又回到了比誰的拳頭大的原地。」 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官網上的統計資料,自101年1月6日至108年3月28日止,已經結案的58個法官評鑑案件中,請求成立的只有25件,比率爲43%,平均一年通過不到4個案件。若以法曹協會過去五年執行司法官評鑑業務爲例,共計受理91件評鑑司法官的陳情案,有近20%的申訴案件超過二年的評鑑時效,另有近70%的案件是針對適用法律見解的疑義,在依現行規定嚴謹審覈的前提下,僅約2%的案件最後提請評鑑。上述情形如果不是我國司法審判及案件調查的品質超羣,就是現行法官法的評鑑制度有其不足及待精進之處。

基於上述,我們認爲法官法修法應注意的方向如下:例如「評鑑請求時效過短」,依照法官法第36條:「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二年內爲之。」現行制度下,受評鑑事實牽涉個案者,需於「案件辦理終結」起二年內請求評鑑。又如「罰則過於單一」,現行法官法所定懲戒種類僅有1.免除職務2.撤職3.免除司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4.罰款5.申誡等五種,懲戒方式種類有限。因此無論是延長請求評鑑時效,如延長至三年甚至更長;或增加多元懲戒種類,如增訂「休職」、「強制教育」或「其他處分」,以適時使用,達到懲戒效果,我們都認爲是應該考量的方式。

理由一是評鑑是針對司法官的適任性,並不動搖存在的處分或判決的效力,司法官爲終身職,其人品或能力上缺失持續影響人民訴訟權,並不因一個個案結束而變了一個人。因此,將請求時效限於兩年是無理且不合比例的。理由二是人民請求將司法官交付評鑑,類型不少,例如很多當事人常抱怨的「開庭態度不佳」、「好爲人師」等。現行懲戒方式常有過重、過輕,且文不對題的缺點,針對開庭態度的問題顯然應施以再教育才對,但現行規定卻無此懲戒方式。

爲保障人民的司法權利,司法官之監督淘汰機制當然重要,惟亦不能爲達此目的,將法官法做成針對司法官之特定緊箍圈,在司法官執行職務時礙手礙腳、使得司法官不再暢所欲言。原本立意良善之法官法,若依目前立法院的修法版本修訂,最終是否將澆熄司法官最初走上司法之路的初衷熱情,提供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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