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偏執大法官之害(高思博)

憲法法庭。(趙雙傑攝)

10月22日,筆者出席立法院一場關於被害人及其家屬權利保護的公聽會,剛巧身旁坐的竟是最近號稱是憲法法庭實質廢死後的第一案,即是高雄師鐸獎退休女師命案的被害人家屬張教授。

張教授可以說是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出爐後的首位「受害者」。時間回到2014年12月的一個平凡冬日,曾獲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的陳老師,開車到高雄左營的哈囉市場買菜,卻遭到素昧平生的兇手劉志明隨機劫車,並殘忍殺害:「兇手爲了搶車,看到我太太買完菜就拿着鐵錘跟上來,把她推到副駕駛座,但因爲車子有暗鎖,車子發不動,很生氣又敲了我太太……法醫說總共敲了10幾下。」(摘自張教授所着《劇變之後》)

退休女師命案,從一審到更三審纏訟十年,被告共5次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一再發回,甚至使用非常雞毛蒜皮的理由(被告搶奪財物2000元之事實需有更充足事證,爲此還查覈了被害人的帳戶證明有無領錢),證據調查的手法和強度,訴訟的過程,讓人可以完全領會當前司法高層對死刑的態度,最後因憲字第8號判決出爐,該案就因「隨機而非預謀」被認定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對憲字第8號判決普遍認知是「實質廢死」,社會這樣看並非無據。大法官在第8號判決中爲死刑設了重重路障,最嚴重的障礙是必須所有審級所有法官均一致決,這個障礙連和司法院力推的「國民法官法」亦相扞格。

關於死刑,國民法官法第83條規定:「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爲之」。國民法官法規定必須有代表社會的國民法官,及代表法理的職業法官共同超過三分之二,死刑判決才能成立,這本是一兼顧國民法感情與法理的嚴謹機制,但是憲字第8號一出,其結果就是,即使國民法官全票通過判死,只要職業法官一票就可以否定死刑,這形同讓恐龍法官進化爲酷斯拉。

憲字第8號第二個大障礙是「最嚴重的罪行」才能判死,大法官還明確指出,只有直接故意殺人才算,不包括間接故意、概括故意,更不包括過失。在這種見解下,結果加重犯(如強盜致人於死)、殺人結合犯(如本案性侵殺人),且有教化可能性,都不算最嚴重的犯罪,退休女師命案的劉嫌即被最高法院認定「隨機而非預謀」犯罪,因此不能認定「無教化可能性」,終於逃過死刑制裁。

當天筆者發言時不無諷刺的說,同爲隨機殺人的鄭捷相較之下未免運氣不佳,出手太早,如果他的犯行由今日司法評價,定然大不同。受害人家屬張教授,發言最後的結語說的是:「踩在被害人血跡上實現自己的理想,什麼東西!」偏執的大法官們,不但未將司法公信力植基於廣泛社會大衆,反不惜將司法立足於特定政治力量的支撐,大家現在才發現,向來被認爲是「最不危險權力」的司法,若偏執起來有多麼可怕。

立法院近期或將行使大法官同意權,我們認爲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時,反而應該對於那些一心理想主義,只有自身立場,對國民法感情和社會價值觀不屑一顧的被提名人格外警惕!偏執的司法對憲政有害,司法者若一心只爲學理護法,對社會毫無同理心,絕無可能成就「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作者爲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