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美國墮胎法制翻轉的司法反思(李念祖)

圖爲7月4日,墮胎權支持者在美國紐約舉行示威遊行。(新華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日做成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一案判決,以6:3的多數宣告該院1973年的Roe v Wade以及1992年的Parenthood v. Casey兩項先例見解錯誤,推翻人工流產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是否及如何限制人工流產,從此由各州立法決定。

這是前總統川普任命3位保守派的大法官,改變了最高法院成員的結構與生態之後,最高法院決定推翻近半世紀前的重要先例。過去曾有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推翻了1896年的Plessy v. Ferguson,一改過去法院支持黑白隔離的立場,鄭重宣告種族隔離違憲,徹底重塑了美國的社會面貌。現在Dobbs 案交由各州州法自由決定是否容許或限制人工流產,以爲先例的論述錯誤;因爲腹胎是潛在的生命,人工流產不是美國傳統承認的權利。本案反對意見則以爲此事應由女性自主決定,政府不能越俎代庖而將女性視爲生產機器。美國新一波的社會衝突勢將重啓。

人工流產是否爲憲法保障的權利,在臺灣未像美國一樣形成重大爭論。Dobbs案除了是則吸睛的新聞之外,背後其實還有深層的司法哲學思辯,可供我國司法改革政策進行反思,就是先例遵從(stare decisis)原則的含義。

遵從先例,是英美法律傳統上構成法治核心的司法慣行,「除非有絕佳的理由存在,不更動已經做成的司法決定」;爲的是提倡不偏不倚、具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的司法,使得人們依法安排生活,成爲可能。遵從先例不是絕對的要求,先例是否錯誤、應否遵從,都交由後來的法官獨立判斷。只是在後的法官推翻先例,例必詳細交待足令信服的理由。認爲先例無誤而加以遵從,維持判決一致性,原屬順理成章;反之,推翻先例一旦缺乏足以服人的充分理由交代先例有何錯誤、爲何必須改變,將只予人司法恣意的印象,必將形成司法公信力的雙重毀損。

美國最高法院前次以Brown一案推翻先例,指出種族隔離就是種族歧視,嚴重違反種族平等,理由相當充分,一般多以爲是自由派法官持司法積極主義(activism)的結果。保守派的司法態度通常與此相反,採取司法極簡主義(minimalism) ,基本上以爲司法審判只要處理足以決定個案是非的關鍵爭點即可,反對司法積極推動翻轉社會的宏觀性政策變動。

這次Dobbs案推翻先例,雙方竟然立場反轉,保守派法官改採積極主義,硬將社會塞回歷史;自由派法官則寧可維持現狀,反對輕舉妄動。至此不難發現,司法積極主義與極簡主義其實是站在遵從先例原則的兩端。推翻先例的是積極主義;遵從先例所採取的則是一動不如一靜的司法極簡態度。

值得注意者,遵從先例與否,既由後案法官自主決定,司法獨立,並不當然指向拒絕遵從先例的司法積極主義。後案法官深思熟慮之後選擇遵從前例,是一種司法謙抑,不僅因爲同意前例的判決理由,每也考量到司法的可預測性、安定性與公信力具有重要性。關鍵並不在於積極主義與司法極簡主義孰更正確,而是在於有無足以服人的判決理由,交代先例存在必須糾正的錯誤。

或可藉由臺灣的法制來思考這個問題:我國《刑法》上設有墮胎罪,過去10年間成罪的不足5例。而《優生保健法》則規定,配偶雙方同意「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懷孕婦女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由合格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既經雙方同意即可人工流產,已難解釋腹中之胎享有生命權。美國限制墮胎的州法也不乏類似的規定;使用保障腹胎生命做爲限制女性人身自主以及推翻先例的理由,不免顯得薄弱。Dobbs判決已然受到廣泛質疑,司法換人就立即推翻先例,是司法恣意而非依法判決。既否定了女性久受承認的人身自主權利,也已破壞法的可預測性與安定性;美國最高法院的公信力因此受到重挫,並不令人意外。

將Brown與Dobbs案對比的啓示是,判決理由要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司法獨立與遵從先例之間才能取得均衡,維持司法公信力。畢竟,具說服力的判決理由纔是司法公信力的終極憑仗。(作者爲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