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文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 槓桿水平不得超過120%

人民網北京6月11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爲加強對商業銀行及理財公司現金管理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現金管理類產品)的監督管理,促進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合法權益,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充分借鑑國內外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制度,確保與貨幣市場基金同類產品監管標準保持一致,促進公平競爭,防範監管套利。二是明確長期制度安排,促進相關業務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通知》充分考慮機構承受能力,審慎設置過渡期,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消除不確定性,防範銀行在過渡期結束前集中拋售資產出現斷崖效應。三是細化現金管理類產品管理要求,防範單體機構和系統性風險。《通知》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監管標準,強化業務規範管理,增強銀行及理財公司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推動銀行存量業務有序整改和理財公司“潔淨起步”,避免業務無序發展,防範潛在系統性風險。

《通知》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上述負責人介紹,一是規定產品投資範圍。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於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等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於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爲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後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規定投資集中度要求。分別對每隻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於同一機構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主體評級低於AAA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於同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通知》在流動性槓桿管控方面有何規定?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是加強投資組合流動性管理。規定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高流動性資產比例下限和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上限。二是加強槓桿管控。要求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槓桿水平不得超過120%。三是加強久期管理。限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餘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四是強化投資者分散程度。對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要求在銷售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避免不公平對待個人投資者;對前10名投資者集中度超過20%及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進一步提高投資組合久期、流動性資產持有比例等監管要求。五是加強融資交易管理。要求加強產品同業融資的流動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風險管理,針對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採用科學合理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係數等。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了現金管理類產品“攤餘成本+影子定價”的估值覈算要求,要求銀行及理財公司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影子定價,對攤餘成本法計算的資產淨值公允性進行評估,並根據影子定價和攤餘成本法確定的資產淨值之間的偏離程度,採取相應調整措施。

“《通知》充分借鑑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與其風險準備金掛鉤的做法,同時結合理財業務現實情況,合理設定使用攤餘成本法覈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上限。銀行方面,同一商業銀行採用攤餘成本法進行覈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淨值,合計不得超過其全部理財產品月末資產淨值的30%。理財公司方面,同一理財公司採用攤餘成本法進行覈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淨值,合計不得超過其風險準備金月末餘額的200倍。理財公司成立初期,未積累足夠風險準備金之前開展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模,銀保監會將採取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參考了目前銀行及理財公司業務現狀,避免對現有業務運作產生重大影響。”上述負責人說。

爲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理財公司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合理設置過渡期,根據存量現金管理類產品資產組合實際情況,比照資管新規過渡期順延1年的精神,明確過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進相關業務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