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納原基法規定 環評許可權交回各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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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過去多次抗議政府展延亞泥案。(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7日拍板通過「礦業修正草案」,未來採礦須落實原基法21條的規定,也就是要經過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違法這項規定,就不能採礦,將得「暫行停工」1到3個月,直到改善爲止。政委張景森表示,此修正草案對環評制度也會有新的衝擊首度將環評許可權交回各部會,短期上可能有適應問題

有鑑於環團、原民部落不斷抗議政府展延亞泥案,行政院版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已由政務委員張景森完成審議,將提報於7日的行政院院會通過。未來採礦不但要求必須按照原基法規定辦理,也就是要經過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如果不按照原基法的話,有處罰規定;罰則將「暫行停工」1到3個月,直到改善完成爲止。

賴清德表示,本次「礦業法」修正重點,依循「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新增了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除了已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需求,礦產資源定位供應內需」爲主軸,以促進經濟及環境的永續發展,並符合社會最大期待及共識。他感謝張景森政委的督導經濟部與相關部會的努力。

政委張景森則指出三個提醒,請經濟部、原民會及相關部會提早因應。包括經濟部主管礦業發展,過去保障長期投資的方式,現在較爲縮短(20年一次),長期投資穩定性會較低,對水泥供應的穩定性可能造成影響,經濟部後續應檢討相關的穩定機制。

此外,這是首個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計劃中,明定要納入「原基法」規定,所以對原民會也會造成衝擊,「原基法」第21條的實施辦法應再仔細檢視,否則未來在實際運作時可能產生執行上的爭議

「礦業法」修正在環評制度也會有新的衝擊,因爲首度將環評最後的許可權交回各部會。其實這是其他各國的正常作法,但臺灣過去體制上不是這樣進行。將來不一定是到環保署,若此制度實施可行,將使各部會更主動關心所主管事務中的環境衝擊問題,不過短期上可能有適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