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權威與人權團體強烈呼籲 TDR應明文納入證交法規範

法學權威與人權團體強烈呼籲,TDR應明文納入證交法規範。(戴志揚翻攝)

「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儘管多數法界學界人士認爲,我國因未將TDR明文入法,造成不少投資人因炒作TDR遭法院以違反《證交法》判刑;美國與日本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本國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臺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

一、 TDR的法學爭議,正是金管會疏漏修法所致,雖然看似簡單的證交法議題,初期並沒有太多討論,但已陸續造成不少冤案,引起諸多權威學者們的重視,開始有越來越多的文章或研討會深入評析此議題,不僅多數學說立場均與金管會不同,尚發現金管會涉及僞造文書乙事,目前的多數學說均認爲TDR並非臺灣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若冒然以刑責科罰民衆,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支持這樣論點的學者團體計有:東吳陳沖教授(前金管會主委)、李念祖教授、東海林國全教授(前金管會專任委員)、文化王志誠教授(前財政部金融局秘書、總核稿)、政大楊雲驊教授、王文傑教授、周振鋒教授、輔大郭土木教授(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長)、張明偉教授、戴銘升教授、成大古承宗教授、臺北大遊進發教授、蔡聖偉教授…等人。

如此多的權威學者,均明確指出金管會逕將TDR認定爲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顯然金管會的解釋是有重大爭議,且無法讓學者普遍接受,因此,若以此入民於罪,是嚴重侵害人權的冤獄。

二、刑事責任對於民衆而言,都會對生命、自由、財產等重大基本人權造成嚴重剝奪,特別是證交法上的刑責,其強度更較一般刑法爲重,爲保障人權,不應任憑金管會做如此寬鬆,甚至是錯誤的解釋,更何況,對於TDR是否爲證交法上有價證券的認定,衆多法學教授、權威學者、人權團體、司改團體、前金管會公務員等,均有提出反對金管會解釋的看法,此時若不能透過立法解決爭端,則多起因該公文謬誤解釋所造成的冤案,該如何獲得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