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院版 不追溯已生效協議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院版出爐!行政院3日通過「臺灣地區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也就是民間俗稱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並轉送立法院審查陸委會王鬱琦(下圖/記者賴於榛攝)表示,假設未來院版監督專法如果在立法院通過,一旦專法生效後,已經完成或是還在進行的協議,「不用重走」只需要對照專法階段往後規範,等於不追溯已生效協議。王鬱琦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監督專法都有參考各個民間版的監督條例,以及參造國外經驗,但不是每個國家方式都適用臺灣。

監督專法重點包括,依照兩岸條例中既有的國會監督程序,兩岸協議均依法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未來立法院如果想要將「備查案」改「審議案」,無需再經過朝野協商,王鬱琦說只要15個立委聯署,就可以直接更改。

「4+2」部分則爲,「4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衆溝通與諮詢,包含協商議題形成、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以及協議簽署後;「2次」國安審查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監督專法將規定兩岸協商議題的國家安全評估標準SOP,負責協議的主管機關需將協商議題及內容先提報「行政院跨部會審查」,再提報「國家安全會議」做複查

在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與立法院議事前例後,監督專法也將納入兩岸協議在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相關程序。另外,監督專法中也規定兩岸協商原則,包括對等、尊嚴、互惠、確保國家安全等,並要求參與協商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利益衝突迴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