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將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陸委會指規範「政治協商」有急迫性

大陸委員會認爲在兩岸條例中,修法拉政治協商門檻更有急迫性。(圖/記者陳政錄攝)

記者陳政錄/臺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週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目前藍綠黨團共提6個草案版本攻防,未有行政院版提出。大陸委員會表示,這是考量民進黨團版草案內容,已可適度代表政府政策意見。同時,陸委會提出在兩岸條例中,修法強化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的監督機制,更有急迫性。

立法院15日舉行第9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治化公聽會,17、18日進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審查和詢答。

▲立法院本週將審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圖爲立法院院會表決示意圖。(圖/記者屠惠剛攝)

中央社報導,目前已在立法院的草案,包括民進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團、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國民黨立委江啓臣所提6個版本,其中政治性協商部分,僅時代力量黨團版、尤美女版規定須經全國性公投通過才生效

另從定位來看,民進黨團版爲「兩岸」,親民黨團、江啓臣、黃昭順版本則爲「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藍綠各有不同。民進黨團版本並規定,兩岸談判訂定協議,應本於維護國家安全原則,符合憲政體制一個向國際人權公約規範

時代力量、尤美女及江啓臣版本中,提到規定兩岸在協商期間,主管機關設置民間諮詢會議」,定期諮詢協議方向、影響評估等。

事實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太陽學運後,提出希望兩岸簽訂各項協議能獲國會全民監督參與的法律,但2016年以來目前仍在研議和立院反覆審議過程中;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兩岸事務現已施行法律,行政院會3月28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內容主要爲拉高兩岸政治協商門檻。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日前向媒體說明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三修正草案。(圖/記者魏有德攝)

因此陸委會在送立法院的書面報告中,雖指出本次因認爲民進黨團可適度代表政府政策意見,未提出行院部門版本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但強調陸委會已擬具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建立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監督機制。

陸委會日前也透過書面參考資料,解釋同樣刻於立法院進行審議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五條之3修正草案」內容,表示今年中共提出「習五條」、「一國兩制臺灣方案」,修法強化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的監督機制、建立民主防衛機制,應有急迫性及優先性。

陸委會也提到,針對外界建議部分兩岸協議可參照條約締結法,但據司法院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而兩岸協議尚非此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此外,立法者制定條約締結法,規範條約與協定之締結程序及其法律效力,但兩岸協議並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根據陸委會所提兩岸條例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兩岸政治協商簽署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及人民公投,高門檻程序比照修憲。此外,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