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關稅估價海關彈性3原則 疫情期間貨物進口不卡卡

財政部關務署訂立進口貨物關稅估價三項作業原則,解決廠商進口資金時效壓力。(圖/記者吳靜君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今(9)日表示,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衝擊,許多航空運輸受到限制,部分產業物流供應商品價有較大的波動,尤其是生鮮水產花卉等產業,報關時也容易被判斷爲異常狀況導致貨物卡卡,或者資金壓力大,海關主動推出貨物關稅估價三作業原則,降低疫情期間廠商進口壓力。

關務署表示,我國關稅估價採交易價格制度,進口人申報貨物完稅價格,應依據該次買賣雙方交易契約,計算實付或應付價格,作爲申報基礎,海關並將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依序適用關稅估價方法,遇進口申報的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偏離一般市場行情時,海關會依據關稅法第42條,調查該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爲了避免通關障礙,海關主動採取三項原則作爲防疫期間關稅估價措施

原則一:海關辦理完稅價格覈定應將國際貨物價格受疫情影響列入,由個進口地海關事實參考國內外相關行情資料,掌握貨價變動情形

原則二:廠商申請押款放行案件海關會先押款、經查價之後放行;押款價格海關過去是依據報價資料、放行的資料、價格檔的資料。疫情時間海關將綜合考量國際價格影響、貨品特性以及廠商進口紀錄商譽因素,押款價格予以彈性,避免押放爭議

原則三:防疫期間貨物價格波動價格大,未能及時覈定應納稅額者,海關將加速處理,也就是加速完成查價,避免業者資金積壓

海關解釋,例如水產業者2月成交的商品,但是運不進來,等到3月運入時價格已經大幅波動,所以海關依據作業原則、彈性放性。3、4月海關已經依據新的作業原則讓水產業者、蔬菜業者進口放行,5、6月還是仍有波動,相關作業原則仍在持續,未來還要依據國外疫情發展情況有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