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不實報帳 檢不以貪污論罪

教授涉詐領補助款案,檢察總長顏大和今天召集高檢署及5地檢開會,決定參考最高院決議,以刑法論罪,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6月底做出決議,公立大學教授委託研究辦理採購事務,並無刑法上公務身分,若有違背相關監督管理規定營私舞弊情事,應以普通刑法評價或處罰,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由於全臺涉及不實報帳的教授與學校人員超過700人,案件分佈5個地檢署,在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做出後,最高檢察署即指示握有最多不實報帳案件態樣臺北地檢署整理,彙整出十數種類型,呈報給最高檢察署參考。

檢察總長顏大和今天上午在最高檢察署召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北、新北、臺中、彰化及臺南地檢署人員開會討論,做出統一見解,除了個案認定外,須參考最高法院這項決議。

顏大和說,若涉案教授坦承犯行溢領或詐領的金錢用於公務,將依刑法的僞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給予緩起訴,若錢挪爲私用,但坦承犯行,仍須先行不法所得繳交國庫後,再給予緩起訴。

若涉案教授沒有坦承犯行,無論溢領或詐領的金錢用於公務或私用,均依刑法的詐欺、僞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

不過彰化地檢署前年底依貪污罪,起訴19名涉嫌拿不實發票覈銷專案研究經費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和研究機構研究員一案,彰化地院今年8月一審時就已採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認爲教授和研究員不屬刑法上公務員,不構成貪污,除4人無罪外,15人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或詐欺罪判刑。10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