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不上訴 張花冠泄密有罪、貪污無罪定讞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利用辦理採購案的機會泄密、收賄,高雄分院判決泄密有罪、貪污無罪定讞。(圖/嘉義縣政府提供)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利用辦理採購案的機會泄密、收賄,高雄高分院上個月底依泄密罪判張1年10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貪污部分仍判張無罪,可上訴三審。不過,因爲《速審法》嚴格限制上訴三審的要件,高雄高分檢30日開會討論後決定不再上訴,全案到此定讞,張花冠確定不必入監

本案是因嘉義縣長張花冠遭控利用縣府辦理採購案機會,從2010年起,透過妹妹張瑛姬泄露評委名單機密資料廠商,藉此收取賄賂,涉犯泄密及圖利等罪。

一審時,高雄地方法院依16個泄密罪,判張花冠2年6個月徒刑,得以90萬元易科罰金。至於泄漏大埔美二期標案部分,則依泄密罪判張1年8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改依17個泄密罪,判張1年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貪污部分則維持無罪判決

高雄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林應華表示,張花冠案的上訴期限本週一截止,檢方開會討論後認爲,二審判決針對貪污部分並無違背法令之處,因此決定不再上訴,全案就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