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拍板人權會職權行使法 爲政治受難者平反是工作重點之一

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高涌誠今天接受媒體採訪。(趙婉淳攝)

爲加速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常運作監察院今天決議撤回5月函送立法院的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式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賦予人權會個案調查訪查、國家巡查等調查工具。人權會副主委高涌誠表示,爲政治受難者平反是人權會的工作類型之一,但「監察院屬於被動角色,不會像促轉會主動出擊」。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條文共13條,除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同時規定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進行調解,依職權或陳情進行案件調查、訪查或系統性之國家詢查時,得要求政府機關(構)、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各級政府機關(構)因涉及人權侵害事項,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

監察院院會8日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會中也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賦予調查中案件得適度公開之法源,盼監院能進一步走向公開透明。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高涌誠說明,未來替政治受難者平反也會是人權會工作重點之一,在促轉會落幕前雙方會以業務聯繫軟性協作方式合作,避免疊牀架屋問題。(鄧博仁攝)

監察院長陳菊上任後,期許監院能更加公開透明,上午院會也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案,爲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將現行有關調查人員對外不得宣泄的規定增訂但書,使與「公共利益」或「人權保障」有關者「例外得公開」,使得監察職權的行使更臻完善。

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高涌誠說,經過兩週密集充分討論,上午院會順利通過這兩項法案,曾擔任過立委的監委對於監察權的行使,認爲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合乎「比例原則」,這點和5月提出的監察法修正案版本差異最大。另外,院會中也通過人權會諮詢顧問遴聘辦法,希望外聘顧問多元思考。

高涌誠解釋,人權會的行使屬於軟性性質,希望不要騷擾到私人單位,若涉及私人的話,比較可能針對大企業中出現的制度系統性侵害,因此,主要以公部門爲主,日後再訂定相關子辦法,至於糾正、彈劾則迴歸常設委員會處理。

高涌誠指出,未來人權會除了「個案調查」外,爲呼應巴黎原則,人權會可主動「訪查」監獄、長照收容機構、精神病院等拘束人民自由權的機關,另參採紐澳法律,針對國家普遍系統性人權問題,可透過問卷焦點座談、專家訪談、公聽會等形式,進行「國家巡查」。

高涌誠表示,人權會的職權和傳統監察權專挑行政違失不同,要和行政機關協作,目前已有政治受難者投訴無法透過促轉會得到平反,這就適合人權會處理,由監委重新調查無法救濟到的部分。不過,高並不認同以促轉會常設化來形容人權會,他強調,「監察院屬於被動角色,不會像促轉會主動出擊」。

高涌誠進一步說明,促轉會調查不義遺址,但人權會關注人權教育交流與落實人權文化,人權會不僅關注政治受難者,也關心其他人權問題,比如大埔徵地拆除張藥房等居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