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豪/當事人的利益
▲許多案件的被告,在接受處罰之外,其實很需要司法的協助,幫他脫離一再進出法院的循環。(圖/視覺中國CFP)
律師應該爲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竭力辯護或代理,這算得上是律師倫理的基本;幹這一行的大概很少不知道的。
但,什麼是當事人的利益?
最近處理一宗涉及累犯的交通簡易案件,審閱卷證時發現:被告在記錄上已經數次被控酒駕判刑。這次,是無照騎機車撞貨車;天幸無人死亡。
對於一個酬金一萬多的扶助案件來說,傳統上律師處理這樣的案件處理相對制式:看卷證、決定是否爭執事實、集中精力求取輕刑;寫書狀,少講話,結案。反正法律扶助程序的管考在意的多半是制式流程有沒有完成,而不是律師花了多少心思;在案件的時間花越多,只是整自己而已。
但當我回頭詳細的檢視這幾次酒駕判刑的狀況,以及相關的醫學證據與事故紀錄,不禁開始懷疑這位當事人可能已產生與酒精使用障礙(Alcohol Use Disorder)有關的行爲模式。因此,查過準則與文獻之後,我也找了臨牀心理師與精神醫師扼要討論當事人酒精成癮的可能性。
確認這個可能性,並非是爲了跨界幫當事人「診斷」或扮演自我感覺良好的醫學偵探──我一向認爲:不是該領域專家,沒有那種資格與實務訓練,就不能做那樣的事。而是因爲:律師基於竭力辯護義務,針對辯護策略的走向,舉證與抗辯,以及相應提出的證據之間,必須透過建立關聯性來協助法院、說服法院,做出對當事人生命品質最有利的判斷。
在與當事人及其家人晤談過程中,我表達了憂慮:我懷疑當事人可能已飲酒成癮而不自知。傳統的酒駕案件判決,多半採取從易科罰金到累次加重量刑的處罰模式;這對於改變當事人的行爲沒有幫助。因此,下一次再發生酒駕時,很可能不是撞死別人,就是撞死自己。
事實上,在物質濫用成癮的狀況,除了物質使用本身帶來的欣快感會漸次累積(同時因爲生理耐受性提高,因此用量增加,快感則是漸漸下降;依此循環),終至形成生理依賴外,更重要的還有心理依賴的問題。
對使用物質已經養成依賴的人來說,彷彿一切日常與工作幾乎令人滅頂窒息的壓力與失望,可以隨着那一支香菸、那流竄在發熱身體中的酒精、那大量的甜食、那帶領進入虛幻的藥物,或是那一杯咖啡,暫時被遺忘,給自己一瞬的喘息。
這是爲什麼酒駕案件(或其他的物質濫用成癮案件)常會出現週期性重複,情節則是漸次升高──這就是成癮的行爲模式。同時這也解釋了爲何每次酒駕案件的簡易處刑不斷加重,但許多被告總是不斷回到法院,直到重大事故發生爲止。
換句話說:若不建構當事人的病識感,陪他認清問題的源頭,鼓勵當事人下定決心在專業協助下把這樣的成癮循環切斷,關再多次、關再久,也難以終局改變這樣的行爲模式。
▲許多物質濫用行爲並不是靠着加重的處罰就能改善,而是需要專業協助把成癮循環切斷。(圖/視覺中國CFP)
於是在開庭時,我便以成癮行爲模式的分析、與被告經社地位(被告從事粗工)的關聯性,以及可行的戒治處分爲目標,提出相關的論述與證據,希望法院理解。
可惜的是:理論上有客觀義務的公訴檢察官聽了這些科學證據以及行爲模式的分析後,從頭到尾就是一句「被告惡性重大,應予重判」。
我不太清楚檢察官對於惡性的定義是什麼,以及爲何認爲重判就可以解決問題。但我提醒法院:如果不協助被告終止這樣的行爲模式,那麼這樣的惡性循環只會不斷延續下去。那麼,下一次的事件再發生時,在這法庭中的人,或許都得思考一下自己的責任。
法院聽到辯護人這樣主張,必然會覺得頭痛:難道要爲了簡易案件特別送鑑定嗎?不能簡易處刑之後,由被告自己拿錢去戒癮治療嗎?
我的回答很簡單:從被告的經社地位、工作壓力、生活與行爲模式,乃至於支持網絡的欠缺來判斷,很難期待他會主動在出獄後花錢跟時間去參加成癮戒治療程。
已經半身陷入流沙中的人,要期待他在無外力援助下自行掙脫爬出,說穿了不過是局外人的美好想像而已;就如同法官送自傳給犯罪的被告說:你看我可以憑努力考上法官,你一定也可以改過向善、戒除癮頭一樣。
真正重要的是:法院這時若願意依法以國家資源提供被告禁戒的機會,那麼對被告而言傳遞的訊息是「司法理解你人生的脈絡,纔給予這樣的處罰與協助」。比起單純關起來,毋寧說這是一個對被告更有意義的訊息。
因爲這表示:法律並沒有拋棄你。
很幸運的,被告遇到一個願意聆聽的用心法官。法院最後採用了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與說明,作出了輕度自由刑前施以禁戒酗酒處分的判決。被告、他的家人與我,都很開心。
雖然當事人失去自由的時間比起原本的單純自由刑長了一些(自由刑+禁戒),但是至少當事人在身陷流沙時看到有人遞了一條繩索給他。
處罰,並非總是必須以惡意的樣態出現;基於善意與人性脈絡的懲治,或許更容易引起被告的共鳴。
所以,什麼是當事人的利益?
我並沒有寫求情的量刑書狀,也沒有做易科罰金的抗辯。身爲辯護人,我只希望法院看見當事人行爲的脈絡,以及作爲一個人的脈絡。
很難嗎?其實未必。
世界各國近年針對大量的物質成癮以及涉及精神障礙的刑事案件,開始逐漸考慮採用的社區精神衛生法庭制度(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ourt),基本上就是採取了這樣的脈絡觀,加上個案管理的手法,協助被告脫離物質濫用與犯罪的流沙區。
或許,對於某些案件來說,看得見當事人脈絡的公訴/辯護/判決,纔是真正的符合當事人利益吧。
●黃致豪,執業律師,司法行爲科學研究者;美國國家詰辯學院(NITA)師資。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