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成全國第4個限制使用除草劑縣市 違者最高可罰10萬元

噴灑除草劑後,周圍的雜草呈現枯黃狀態,進而影響生態。(花蓮縣環保局提供/羅亦晽花蓮傳真)

花蓮市美崙田徑場前的分隔島被噴灑除草劑,導致雜草枯黃,恐危害環境人體健康。(花蓮縣環保局提供/羅亦晽花蓮傳真)

花蓮農田道路雜草遭噴灑除草劑,不僅違法也危害環境及人體。(花蓮縣環保局提供/羅亦晽花蓮傳真)

除草劑在日常生活中屬常見農藥,不過許多民衆常常在非農地地方使用除草劑,違法同時會危害環境及人體,由於花蓮非農地的空間多,花蓮縣政府爲此特制定「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規定8大區域禁止使用除草劑,若有民衆違法,最高將祭出10萬元的罰緩,是繼宜蘭臺北高雄後,全國第4個對除草劑使用做出限制的縣市政府。

目前較爲知名的除草劑有2,4-D(2,4-二氯苯乙酸)、巴拉刈和嘉磷塞等,多用於農地消滅或抑制植物生長,不過這些除草劑的成分會帶給人類身體巨大危害,農委會已於2017年公告禁用使用巴拉刈。

由於花蓮市大本運動公園忠烈祠文創園區等處前年曾發生大規模使用除草劑事件,導致周邊植物無法生長,進而影響地方生態,縣議員華美議會提案爭取訂定自治條例規範,經專家學者縣府相關單位討論後,花蓮環保局在去年7月已制定「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

「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花蓮縣內公園、學校社區公共領域醫院、道路綠地、公墓園、經人爲規畫溪畔坡地等特定區域或其他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特定區域的環境雜草管理清除,皆禁止使用除草劑,違法者將處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條例中也另外明定農藥販賣業者販售除草劑應遵守事項,包含除草劑購買者資格確認、購買者資料登記等相關事項。

花蓮縣環保局呼籲,民衆應遵守法規,切勿在上述八大區域使用除草劑,同時防止除草劑濫賣,請各土地管理人、所有權人以及使用人,善盡土地管理職責,避免使用除草劑外,建議可於禁止使用區域設立告示牌張貼相關說明提醒。期望大衆能由持續性管理策略進行雜草管理,減少對除草劑的使用及依賴,爲環境盡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