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券=現金」不得限期、限座位 違者最高可罰50萬

▲「餐券=現金」不得限期、限座位違者最高可罰50萬。(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餐廳推出優惠餐券就是爲了吸引顧客上門,但某些餐廳擅自規定使用期限,或限定座位引發爭議食藥署今年修正餐飲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推出得記載與不得記載5大新制,讓「餐券=現金」的概念更加落實,未來業者若再行差別待遇,或拒收破損餐券,將被依《消保法》最高處50萬元的罰鍰。

食藥署食品副組長許朝凱表示,食藥署推出的5大新制,除了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包括實際商品名、電話地址外,非餐飲業者的資本額也須達3000萬元才得發行餐券,此外,補換髮餐券義務與餐券不得行差別待遇等,也在新制的規定範圍內。

許朝凱舉例表示,民衆若餐券受損或遺失,業者需在確認收據無誤的前提予以補發,但可收「手續費」作爲補償紙本最高不得超過50元、卡片不得超過100元。另外,針對某些餐廳會以「保留座已滿」爲由拒絕使用餐券客人上門等事,許朝凱也表示不妥當,因爲新制規不得行差別待遇,「持餐券客人跟現金客應當一視同仁」。

▲不會變廢紙!餐券等同現金,過期仍可保值。(圖/東森新聞

由於在旅展或促銷中,某些知名餐廳會販售便宜的高單價餐點吸引消費者,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可憑餐券消費該餐點,但過期就需補差價才能使用。被問到餐廳該規定是否違法時?許朝凱表示,若業者以500元的餐券價格賣出1000元的套餐,此時限期使用並無違法,因爲過了優惠期,餐券只會回到500元的面額值,效力等同於現金,可永續使用;但如果業者在餐券上具載「過期不得使用」,便與新制規定不符,將被依違反消保法開罰。

許朝凱強調,業者若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可依消保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第一次開罰後還不改正,可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