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與高通和解「秘密進行」 監察院糾正
公平會與高通公司達成和解,同意高通公司允諾與同業競爭者簽訂互不控訴契約,過度介入市場機制,且以投資換罰鍰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和解磋商僅4個月完成,歷程倉促,未公開透明,監察院21日糾正公平會。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指出,公平會在106年10月20日對於高通公司裁罰234億元罰鍰並要求改正違法行爲後,在107年8月9日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上和解,但該和解內容同意高通公司所允諾與同業競爭者簽訂互不控訴契約,降低同業競爭者與高通公司洽談完整授權契約可能性,過度介入市場機制,違反原處分書之不同意見書所堅持,競爭主管機關不應干涉契約法領域之基本立場。
王美玉、仉桂美表示,和解是以投資所帶來潛在效益,換掉罰鍰金額,是對於高通公司過去違法行爲,以未來投資換取免罰,已屬不當聯結,而和解過程僅4個月,相較於處分作成過程2年8月,顯屬倉促,甚至是秘密進行,不符合獨立機關決策透明之要求,核有重大違失。
此外,王美玉、仉桂美也表示,公平會於107年5月9日之會議中討論是否與高通和解時,過程激烈,會後原處分之調查委員顏廷棟、張宏浩遞出辭呈,並不再參加與高通公司和解討論,同年先後辭職,監委屢次向公平會調取該次錄音檔均未果,甚至違反監察法第27條涉有妨害國家利益始例外不予提供之規定,公平會竟以未經委員會決議爲由拒絕提供監察院,核有嚴重違失,「如公平會最終仍決議不予提供監察院,不排除透過聲請司法院解釋方式,解決此項憲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