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面對科技巨擘 政府應做後盾
新聞有價!公平會12日召開「數位平臺、內容網站及線上廣告產業生態及爭議」座談會,與會媒體、學者疾呼面對Google,Facebook等跨國科技巨擘,政府應介入,整個政府都要參與作爲「後盾」,特別是若要建立網路媒體付費、分潤機制,可列爲即將成立的「數位發展部」最重要政策之一,帶領產業與跨國科技巨擘集體協商。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指出,這項議題涉及層面橫跨新聞產業政策、市場競爭、智慧財產權及國家整體數位政策等,需要跨部會來集思廣義。他透露,行政院相當重視這個議題,近期就會召開跨部會會議進行討論。
Google、Facebook等跨國數位平臺利用媒體業產出的新聞內容提供服務行爲,逐漸受到各國政府關切,澳洲在2021年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透過允許媒體集體協商及強制仲裁等手段,扭轉市場不平等的問題。
澳洲模式吸引美、加、英、韓等政府高度關切,我國是否應跟進澳洲模式,陳志民表示,若由競爭機關來處理數位平臺問題,會面臨的艱鉅挑戰是,必須兼顧創新的誘因與動力。
政大法學院教授王立達也認爲,即將成立的「數位發展部」,很適合扮演帶領產業與科技巨擘進行集體協商的角色。
王立達指出,如果要建立網路媒體分潤機制,「數位發展部」在行政院通過草案中,很重要一項功能是國家數位發展政策推動與執行,建立網路媒體分潤機制,「當然會是數位發展部最重要的政策。」
王立達還說,面對Google、Facebook等科技巨擘,臺灣媒體如果要針對付費、分潤進行集體協商,是需要凝聚國內共識,因此,整個政府都需要參與作爲後盾,纔有可能。
銘傳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顏廷棟也指出,澳洲模式就是透過集體協商、平衡雙方地位。當市場發生協商不對等,演變爲市場失序,進而影響公共利益時,政府就有必要介入。
不過,顏廷棟認爲,雖然目前看似沒有相關法規可規範,但若從交易面切入,依現行公平法第9條第1、2、3、4款,其實是可以加以規範:是否有濫用優勢地位,反限制競爭條款或有差別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