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面對科技巨擘 政府應做後盾

新聞有價!公平會12日召開「數位平臺內容網站及線上廣告產業生態爭議座談會,與會媒體學者疾呼面對Google,Facebook等跨國科技巨擘政府應介入,整個政府都要參與作爲「後盾」,特別是若要建立網路媒體付費、分潤機制,可列爲即將成立的「數位發展部」最重要政策之一,帶領產業與跨國科技巨擘集體協商

公平會副主委志民指出,這項議題涉及層面橫跨新聞產業政策市場競爭智慧財產權國家整體數位政策等,需要跨部會集思廣義。他透露,行政院相當重視這個議題,近期就會召開跨部會會議進行討論。

Google、Facebook等跨國數位平臺利用媒體業產出的新聞內容提供服務行爲,逐漸受到各國政府關切,澳洲在2021年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透過允許媒體集體協商及強制仲裁手段,扭轉市場不平等的問題

澳洲模式吸引美、加、英、韓等政府高度關切,我國是否應跟進澳洲模式,陳志民表示,若由競爭機關來處理數位平臺問題,會面臨的艱鉅挑戰是,必須兼顧創新的誘因動力

政大法學院教授立達也認爲,即將成立的「數位發展部」,很適合扮演帶領產業與科技巨擘進行集體協商的角色

王立達指出,如果要建立網路媒體分潤機制,「數位發展部」在行政院通過草案中,很重要一項功能是國家數位發展政策推動與執行,建立網路媒體分潤機制,「當然會是數位發展部最重要的政策。」

王立達還說,面對Google、Facebook等科技巨擘,臺灣媒體如果要針對付費、分潤進行集體協商,是需要凝聚國內共識,因此,整個政府都需要參與作爲後盾,纔有可能。

銘傳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顏廷棟也指出,澳洲模式就是透過集體協商、平衡雙方地位。當市場發生協商不對等,演變爲市場失序,進而影響公共利益時,政府就有必要介入。

不過,顏廷棟認爲,雖然目前看似沒有相關法規規範,但若從交易面切入,依現行公平法第9條第1、2、3、4款,其實是可以加以規範:是否有濫用優勢地位,反限制競爭條款或有差別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