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就是成年!政院拍板民法修正草案 兩性平等「齊一結婚年齡」

政院院會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修民法成年年齡至18歲。(示意圖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袁茵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13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主要涉及「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將成年年齡從20歲修正至18歲;且爲落實性別平等,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爲一致,分別修正爲17歲及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

行政院會13日通過法務部等14部會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項涉及青年權益下修18歲法案,除「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修正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修正草案4項法案,由院函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20條修正草案,由院函請考試院監察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餘33項法案,配合上述民法會銜司法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期程,由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院會通過的修正草案中,將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調整一致。(示意圖/123RF)

本次院會通過的38項修正草案,主要涉及「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爲18歲;以及「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修正男女訂婚年齡均爲17歲(原規定女性訂婚年齡爲15歲)、結婚年齡均爲18歲(原規定女性結婚年齡爲16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以利適用。

此外,爲使人民權利義務對等,現行法律以民法成年爲年齡門檻規定,於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爲18歲後,除另有特殊考量外,亦隨同修正,以期一致。

至於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民衆原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補助款、救助款、夫妻離婚後所約定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既有權益,本次修正亦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

法務部表示,由於民法成年年齡調降,事涉民衆權益且相關法令數量衆多,至少需2年緩衝期,並配合歷年制,因此,民法修正案原則自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滿2年後的第一個元旦施行,目前暫定施行日期爲西元2023年(民國112年)1月1日。至於需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進行修正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其他配套措施等,均請各主管機關配合立法院審議進度,及早預爲因應與準備。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爲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本次修法以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爲主,一併修正相關法案,請各主管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次院會通過的民法等38項法案重點:

一、調降民法成年年齡。

二、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

三、修正其他以民法成年爲門檻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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