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市場將迎強監管 這幾類住房不得出租
近年來,住房租賃在解決居民居住問題上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尚不完善,出臺相關法規對住房租賃市場予以規範的呼聲日益增高。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9月7日發佈了《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經濟日報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對當前住房租賃市場存在的問題作出了迴應。
針對不久前羣衆熱議的“甲醛房”,即房屋內空氣質量涉嫌不達標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出租住房的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禁止將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準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針對將非居住空間出租以及有較大安全隱患的羣租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規定必要的居住空間標準,明確符合當地實際的單間租住人數和人均租住面積。
近年來,住房租賃企業發展迅速。徵求意見稿對住房租賃企業行爲進行了規範。設定了住房租賃企業的門檻: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專業人員和管理能力。同時規定,自然人轉租住房套數或者間數達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規模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有租客曾經遇到過本來只是租房,但在與長租公寓簽訂租房合同後卻發現自己與貸款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交租金變成了還貸款。對於“租金貸”,徵求意見稿也有提及: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商業銀行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爲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
針對續租收費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和承租人續訂或者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費用。
租房過程中的“高進低出”“長收短付”易讓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按照徵求意見稿,這些行爲也將受到管控。徵求意見稿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存在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週期長於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週期等高風險經營行爲的,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押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