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擬對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

6月23日,《寧波教育督導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一審

教育局負責人受市政府委託,就《修訂草案》作了說明。《寧波市教育督導條例》自2002年10月施行以來,對維護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保障教育督導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着教育事業快速發展,《條例》的立法引領和示範作用正在逐漸減弱,需要進行系統性創新設計

《修訂草案》共23條,原則上與上位法重複的不予表述,新增7條,細化補充14條,重點突出了對各級各類學校分級督導、建立人民教育督導員制度、執法聯動、督導實施及督導結果的應用。

《修訂草案》對政府和教育督導機構職責作了規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育督導工作領導合理配置教育督導人員,並將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督導工作,同時對教育督導機構的職責予以明確;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許可、執法等環節聯動機制

爲保障督學隊伍專業化規範建設,《修訂草案》規定了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教育督導工作的需要配備督學,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定期對督學進行考覈培訓,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督學給予褒揚,對考覈不合格的取消任命或者予以解聘。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爲督學責任區的每所學校至少指派一名督學,並建立督學定期輪換制度。

爲推動督導工作規範有效開展,《修訂草案》分別規定了督導小組的組成、督導形式和頻次以及實施程序,梳理列舉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重點督政和督校事項

《修訂草案》規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對辦學資質教師資格、辦學場所設施安全、培訓合同的簽訂履行、費用的收取退還等事項實施重點督導。

《修訂草案》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可以獨立或者通過政府採購形式委託第三方評估監測機構開展教育評估監測,並將結果向社會公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並支持學生及其家長、教師、社會公衆、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教育督導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