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推動股票質押風險下降 嚴厲打擊違規行爲

(原標題:證監會組織召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片區經驗交流系列會議 推動地方政府凝聚合力

爲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進一步凝聚共識,近期,證監會分別於浙江、湖南、黑龍江、福建、貴州、陝西組織召開六場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片區經驗交流會議。證監會領導和滬深證券交易所理事長及上述省份相關省領導分別出席會議並講話,各地金融局、國資委和證監局、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實現了全國36個轄區全覆蓋。會議深入分析各片區資本市場發展和上市公司特點,交流了貫徹落實《意見》的做法經驗和化解風險的典型案例,在互學互鑑中相互啓迪,增強監管合力。

地方政府是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力量。《意見》發佈以來,各省市積極響應,上海市、江蘇省、廣東省、浙江省、江西省、青島市等地已相繼出臺落實《意見》的配套文件,結合各自實際提出多項舉措。總體來看,各省市貫徹落實情況呈現突出特點:高位統籌,建立多級聯動機制,調動全域力量積極推動;樹立導向,把推進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納入對地方金融考覈評價體系或全省資本市場建設考覈;重視“入口”,圍繞當地產業佈局,大力培育上市後備資源;着眼存量,在優化營商環境支持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同時,將上市公司作爲整合各類要素資源的平臺,發揮示範引領作用;落實責任,加大力氣推動上市公司通過併購重組、破產重整等多種方式化解風險。與會代表表示,將借鑑兄弟省市的先進經驗,結合自身區域特點和發展定位,結合增量上市公司發展方向和增長潛力,結合存量上市公司競爭優勢和風險狀況,進一步作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部署安排,積極營造有利於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良好氛圍。

會議強調,協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近期要做好六項重點工作:以國有上市公司爲突破口,帶動公司治理水平整體提升;以註冊製爲契機,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以多元化退出爲渠道,切實解決存量上市公司問題;以分類處置爲依據,推動解決佔用擔保問題;以場內外一致性監管爲抓手,推動股票質押風險不斷下降;以“零容忍”爲原則,持續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爲。

下一步,證監會將紮實履行監管職責,繼續深化與地方政府的協作,鞏固深化“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推進《意見》各項安排落地見效,共同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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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重要消息!信披造假取消20萬罰金上限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後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舉措,體現了黨中央、全國人大對資本市場的高度重視、親切關心和大力支持,表明了國家“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對於切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推進註冊制改革、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

近年來,隨着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證券期貨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段時間以來,由於犯罪成本低,發生了一些惡性財務造假案件,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危及市場秩序,制約資本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市場反映強烈。此次刑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以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爲目標,與以信息披露爲核心的註冊制改革相適應,和證券法修改相銜接,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爲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爲是資本市場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強化了對上述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爲“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爲“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爲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勤勉盡責對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爲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一方面,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範圍,爲將來打擊欺詐發行存託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借鑑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爲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要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對違法違規行爲“零容忍”。下一步,證監會將以認真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一)爲契機,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加強刑法修正案(十一)內容的法治宣傳教育,不斷深化與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堅持“零容忍”打擊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爲,切實提高違法成本,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力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