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 小微型客車租賃新規將至

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 小微型客車租賃新規將至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實習記者 阮航達)日前,交通運輸印發《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並將於2021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管理辦法》要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有助於避免租賃經營者開展非法營運

具體而言,爲了確保經營者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更好保障承租人權益,《管理辦法》明確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投入租賃經營的車輛在登記時的使用性質應爲租賃,還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而對於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曾明確解釋稱,如隨車提供駕駛勞務,其經營邊界將與出租汽車、包車客運等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道路運輸方式高度混淆,不僅會衝擊出租汽車、包車客運市場,破壞運輸市場秩序,而且可能成爲租賃經營者進行非法營運的制度漏洞全國乘用車聯席會秘書長崔東樹也曾撰文分析稱,租賃車輛的核心應是車輛使用權的轉移,並非客運需求的新的出行模式

交通運輸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納入統計的傳統汽車租賃企業共6900餘戶,租賃車輛22.88萬輛;共有分時租賃企業50餘家,投入經營的車輛約20萬輛。攜程《2020中國汽車租賃行業復甦報告》顯示,汽車租賃行業市場規模從2012年的248億元增長至2020年的約1000億元,年均增長率達19%。

雖然發展迅速,但我國汽車租賃市場集中度較低。蔡團結曾提到,行業仍處於起步發展階段,還存在法規制度不健全、經營管理不規範、承租人權益難以有效保障等突出問題,亟須通過立法規範行業發展。而《管理辦法》出臺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提出具體要求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進一步規範租賃經營者經營行爲,提升行業服務水平,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

目前,道路運輸經營建立了以行政許可制度爲基礎完善的管理制度體系,因此,《管理辦法》也規定,租賃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於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對此,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也針對實際經營情況給出了相應的建議。2020年8月6日,交通運輸部曾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9月5日,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網約分會表示,《管理辦法》將對現行運營模式造成影響,其必要性還需商榷,建議應暫緩施行。

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崔東樹也表示:“這是爲了保護出租網約車市場規範,防止租賃車變成出租網約車的模式,也是進行分類經營的比較好的模式。”雖然一些租賃公司表示反對,但綜合來看,對出租網約車市場的規範是利大於弊。

此外,《管理辦法》還建立了備案管理制度。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同時也有部分公司通過建立信息平臺,爲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管理辦法》將租賃經營者的服務平臺與信息平臺進行了區分,表明信息平臺雖然參與活動,但並非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信息平臺也需要符合數字經濟領域法律法規

而爲確保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實,《管理辦法》明確了處罰措施。對租賃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提供的租賃小微型客車不符合上路行駛條件等違規行爲,明確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對違反國家反恐怖、道路運輸經營、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