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第一案"原告上訴 逛動物園強制刷臉有必要嗎

“判決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刪除原告郭兵相關面部信息,並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11月20日,隨着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郭兵的朋友們發來“祝賀勝訴”的短信,但他卻對這起被媒體稱爲“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已經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對人臉識別濫用的警示作用不明顯,現在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依舊強制消費者‘刷臉’入園。”12月16日,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杭州中院已受理其上訴,二審將於12月29日開庭。

人臉信息較於其他個人信息有何特別之處?爲何企業爭相落地人臉識別應用?使用人臉識別這種個人生物信息的邊界在哪裡?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建文對記者表示,“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意義可能僅僅止步於個案,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諸多難題、困境依然待解。

動物園強制“刷臉”有必要嗎

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發給他的“指紋識別入園方式升級爲人臉識別”的短信。有着法學專業背景的他,對人臉等生物敏感信息尤其關注。此前,他就對酒店“刷臉”入住以及人臉信息安全保障存疑:“如果已經覈實了身份證信息,基本就可以判定爲本人,‘刷臉’並不是完全有必要的。”

10月26日,郭兵來到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刷臉’入園是否爲有關政府部門要求?人臉識別設備由哪一家公司提供?”在和工作人員交涉時,他發現門檢員正用手機遊客“刷臉”,而非專業人臉識別設備。

“智慧景區都這樣做。”“今天遊客多,手機‘刷’快一些。你放心好了,信息很安全的。”工作人員的回答讓郭兵對園方的個人信息安全保障產生不安的感覺:“萬一因員工安全意識不高或有不法想法,致使我的人臉信息泄漏怎麼辦?”最終,在協商退卡無果後,他選擇了訴訟的方式。

一審中,郭兵提出的要求判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相關格式條款內容無效的4項訴訟請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這成爲了他上訴的最主要原因。

一審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認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以甄別用戶身份、提高用戶入園效率爲目的使用指紋識別具有合法性。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認定,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刷臉”入園這一要約,未對郭兵發生法律效力。

“照此推定,人臉識別格式條款無疑也是合法有效的,相當於默認了野生動物世界‘刷臉’要求的合法性。這不是‘架空’了相關立法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意義嗎?”郭兵認爲,法院未解釋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強制消費者使用單一方式入園的“霸王條款”不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如果依據手機號姓名完全可以認定入園者的身份,指紋識別和人臉識別就不具備必要性。”

對此,張建文也指出,一審法院並未對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界限、面部特徵信息的處理規範等核心問題進行討論,這與人臉識別技術的特殊性、面部特徵信息的高敏感性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立法走向並不符合。

人臉信息收集缺乏有效規制 你的“面子”可能在“裸奔”

像杭州野生動物世界一樣,不經意見徵求就默認個人同意“人臉識別”的現象並非個案。

有媒體報道,一些房企售樓部利用人臉識別系統精準識別出初次到訪客戶,針對性推出購房優惠。這看似是讓利消費者,實則是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私自收集人臉信息,進而實現精準營銷等商業化目的。

“一些政府部門出於維護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通常不會建立在個人同意的基礎上,當公衆習慣了此種方式,對於商業領域未經同意收集面部信息的行爲,自然不排斥、沒有警惕性。”張建文表示。

某“刷臉”支付設備供應商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每增加一個“刷臉”支付訂單,商家會得到相應的返利佣金,所以大多數商家會首選讓客人“刷臉”支付,“客人也不太會有異議,甚至覺得很好玩。”

“我們的‘臉’太容易得到了。我堅持在第三方技術機構見證下,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刪除我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照片、指紋等全部個人信息,”郭兵說,“目前對人臉信息收集、應用並沒有現行的規定和標準,更多依託收集者的道德水平,這很讓人擔心。”最初,一些朋友和家人說他太較真,但他認爲,這不是他一個人的事,“引起企業和社會對人臉等敏感的個人生物信息的重視,案子纔有現實意義。”

滯後的立法亟待提速

郭兵和張建文都表示,在《民法典》尚未生效、《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的背景之下,我國個人信息尤其是人臉等生物敏感信息的保護規範相對分散,個人通過訴訟維權的難度較大。

令人欣慰的是,面部特徵信息處理限制性規定在行業內部規範和地方性立法已有所體現。2020年11月,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牽頭編制的《信息安全技術 遠程人臉識別系統技術要求》實施,對遠程人臉識別系統中的關鍵環節制定了參考標準。日前,工信部也要求App在收集用戶圖片、人臉等個人信息時要遵循“最小必要化”原則。杭州在全國率先啓動了人臉識別禁止性條款的地方立法——《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小區物業不得強制進行人臉識別。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規定了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禁止採集人臉、指紋、聲音等生物識別信息。

“這是實踐正向反哺立法的一種表現。”郭兵參與了《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前期的立法聽證,但他也指出,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指紋、人臉等生物識別信息的明確法律規定。

爲此,在《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徵求意見階段,他提交了一份《關於完善生物識別信息特別保護的意見》,建議提高人臉信息技術應用的門檻,並納入行政許可範疇;對公共安全和公共場所加以具體列舉,進一步明確“公共安全目的”範圍。

在張建文看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雖然將敏感個人信息和一般個人信息作了分類,確立了面部特徵信息的特殊地位,但在人臉信息處理條件上仍較爲寬鬆。他建議,人臉識別應用各方應強化數據安全合規治理,推動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和行業自律規範,以彌補行政監管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