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適用案件,誰說了算?

臺灣法院陸續進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模擬法庭司法預計模擬兩年後將可正式上路,但相關配套是否完備,值得關注。圖爲臺北地院舉行的國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圖/記者周宸亙攝)

臺灣各法院從2018年一開始,即陸續進行國民法官審理之模擬法庭,司法院預計在模擬兩年後,將可正式上路。只是關於國民法官的草案形成,是否經過縝密之討論、相關配套是否已準備修法等皆顯得倉促下,是否能借由邊走邊學習與修正方式來補正,實屬未知。尤其在未來,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被告並無選擇權情況下,是否已對人民訴訟權產生侵害,恐更值得關注。

根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5條第1項,除少年或毒品案件外,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除故意犯罪致人於死外,即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由於此條文乃屬強制規定,被告並無選擇通常程序權利,這是否有違當事人的訴訟權保障,於此制正式實行後,肯定會有爭議,甚至也會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以求最終解決。

其次,關於是否爲應行適用國民法官參與之案件,乃以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爲準。如此的規定,容易造成是否適用國民法官由檢察官恣意決定之弊。因目前法定刑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屬故意犯罪致死者,於刑法本文並不多見,卻常見於經濟犯罪的領域,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第1項、《信用合作社法》第38條之2第1項、《信託業法》第48條第1項與第48條之1第1項、《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與第168條之2第1項、《票據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與第125條之2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凡此罪名,都有一共同特色,即以犯罪所得是否超過一億元爲基準,若以下則處3到10年有期徒刑,若超過則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會落入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範疇

只是關於犯罪所得的計算,目前仍處於紛亂的狀態下,就可能造成是否適用國民法官審判,完全繫於檢察官採取何種計算方式來決定。不過,更大可能性乃在於此類經濟犯罪,由於涉及高度專業極端複雜,就算屬於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法官亦可能依據草案第6條第1項第2款,以情節複雜及需要高度專業轉換成通常程序。若果如此,則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須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規定,就很易形同虛設。

故從國民參與審判的適用案件問題來看,選擇重罪來爲人民參與審判的對象,於本質上,就是一種極大的負擔。若爲了減輕負擔,讓檢察官、法官有權決定何等案件爲適用,恐又回到司法恣意與專斷的老路,就使國民參與審判,成爲一種點綴,甚至是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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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