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南檢打疫苗事件是特權?誰來猝死相驗

臺南地檢署傳出偷打新冠疫苗,但此問題關鍵應在於,目前打疫苗後的猝死案例,到底是由地方衛生局行政相驗,抑或由檢察官爲司法相驗?(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臺南地檢署日前傳出於6月13日有一百多人先打了疫苗,而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15日纔將檢察署列入優先施打順位,遭質疑是否在耍特權。惟此問題的根源,其實在於目前出現的猝死案例,到底是由地方衛生局爲行政相驗,抑或由檢察官爲司法相驗?

若人病死於醫院,依據《醫療法》第76條第1項,是由醫院開給死亡證明書;而若屬到院前或轉診前死亡,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2項,則由原診治醫院依據病歷檢驗屍體後,開給死亡證明書。若非屬上述情況,如在家病死,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76條第3項,則由家屬當地衛生局繳交一定規費後,申請檢驗屍體,並開給死亡證明書,此稱爲「行政相驗」。

若爲非病死或疑爲非病死,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就應報請檢察官爲檢驗,以查其是否爲他殺,此稱爲「司法相驗」。而爲了舒緩檢察官的案件壓力,依據此條文第2項,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爲相驗,甚至若無犯罪嫌疑,可調度司法警察會同法醫、檢驗員等行之。

故病死由行政相驗、非病死由司法相驗,如此的兩軌系統似乎涇渭分明,但於現實面,卻顯得模糊不清。以目前在家猝死情況,若可能是染疫身亡,自應由衛生局爲相驗,且無論是醫療專業與防護裝備,也屬最適合的檢驗機構。尤其爲確定是否染有新冠肺炎,就更必須進行PCR檢測

只是先不論人力是否足夠,在死亡原因是否爲病死,往往很難從外表看出,尤其最可能發現死者的第一線執法者,即警察,恐更陷入困難。而在疫苗全面開打後,若發生猝死情況,就有疑爲非病死的可能性,致得進行所謂司法相驗。凡此問題,就使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的界限,更加模糊。

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尚未有統一規定,僅針對雙北猝死案件,要求全面爲PCR檢驗外,就會出現各地方作法不一的現象。這必然也會使檢察官、法醫、檢察事務官等,因此暴露在染疫的高風險之中。因此,讓擔任司法相驗的第一線人員成爲優先施打的對象實屬必要與必然,這恐不能解讀是特權,而是暴露出目前的疫苗優先施打的順位,既不夠精細,也未考量第一線的司法相驗者所處之環境

更重要的是,對於猝死者是否一律由司法相驗,實更有檢討之餘地。或許於現階段,若屬衛生機關所能掌握爲居家檢疫、隔離中猝死,就應爲行政相驗,非處於此等情況下,才應爲司法相驗,以求取其中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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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