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再審條件 司改團體認同並建議增加人手及回覆名譽

▲再審條件有望放寬,司改團體均表認同。(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將大幅放寬再審的條件,並對民衆聲請再審審理程序有更多的保障。對此,「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與「冤獄平反協會」均表示認同,肯認司法院保障人權用心。但2個司改團體也都提出建言,希望司法院能增加法官人力,並回複名譽的適當處分

本次修法更多保障再審程序利益,要求法官於受理再審案件時,原則上「應」開庭審理,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另外若認爲再審聲請不符合程序要件時,也要給予當事人補正程序要件的機會。草案也新增聲請調查證據規定,法官可以針對再審可否的問題,調查證據。

對此,「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爲,肯定草案對於人權保障的意義,以往法界人士總認爲再審因爲條件太嚴苛,聲請成功率很低,但經過草案的修正後,應該可以大幅提高聲請再審的成功率。

但何俊英也指出,目前規定準許再審的法官必須親自審理再審案件,也就是法官若裁準再審,就會增加辦案案量。由於現在法官工作量極大,可以想見基於人性考量,法官當然傾向於駁回再審,以免工作量增加。何俊英說,「司法需要成本」、「所有的當事人都希望得到法官的照顧、傾聽。」因此他建議,司法院在修法的同時,也要推出配套措施,例如增加法官人力,以實質解決法官案量過多的問題,讓放寬再審條件更有實質意義。

至於「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也肯認這次修法,但他指出,若依照現行規定,若再審成功改判無罪後,法院依法須在公報上刊登啓事,以回覆被告名譽;由於網路時代發達,目前公報閱覽人數極少,此舉似無法達到回覆名譽的效果。因此他建議修法,改成「回覆名譽的適當處分」,可以是道歉、登報、法院官網公佈等等方式,更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