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國民法官有人數優勢卻仍爲權力劣勢

國民法官制度草案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專職法官一同判案,看似有權決定被告有罪與否與量刑多寡的國民法官,卻可能受到專職法官的指導。(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院日前公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算是爲國民法官制度之建立邁入新的里程碑。而因合議庭的組成,乃是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專職法官一同決定有罪與否及量刑多少,在平民人數多過法官下,似能實踐司法民主化精神。但果真如此?

根據司法院規劃,針對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之罪,必須由3位專職法官與6位由平民選出的國民法官,共同組合議庭爲審理。而國民法官不僅與3位法官同列,於審判過程中,更可直接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而於言詞辯論後,進入評議程序,國民法官亦與專職法官同有決定犯罪與否與量刑之權力若比之陪審制度陪審員僅能爲有罪與否的判斷,而不能參與量刑,國民法官似乎有較大的權力,似更接近司法民主化之目的

惟若進一步觀察草案內容,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裡,檢察官起訴時,不允許將相關卷證並送法院,此在日本稱爲起訴狀一本(張)主義,目的當然在防止法官的未審先判。但於未來,此制度若僅適用於國民參審而不適用於其他案件,就必產生一國兩制之疑義。其次,根據草案內容,國民法官不能參與正式審判前的準備程序,這雖然是防止偏見所必然,但因此階段,仍是由合議庭的受命法官所主持,則其是否可能產生預斷、是否因此擁有先行了解案情優勢,就易與國民法官產生資訊認知的不對等。

而於審判過程中,國民法官形式上雖有與法官相同之權力,但在遇有證據能否提出於法庭或證據調查必要性與否之爭議時,其決定就完全專屬於3位專職法官。雖然,審判長仍可裁準國民法官在場聽取,卻更像是種恩賜,致形成決定權力的不對等,也易有國民法官只能看到經篩選的證據之危險。

至於來到了評議階段,根據草案內容,認定被告有罪,必須採取三分之二,即至少6票的多數決,否則皆須以無罪爲終;而於量刑評議,則採過半數決,凡此設計,看似票票等值實則不然。因此多數決裡,至少要有一票是專職法官所投,才符合此等門檻,就使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因此被稀釋。這雖是在防止國民法官的爆衝所爲的攔阻機制,卻又形成評決權的不對等。

也因此,看似有權決定被告有罪與否與量刑多寡的國民法官,卻於草案內容裡,處處受到專職法官的箝制。這也代表,具有法律與資訊優勢的法官就有可能隨時介入與指導國民法官,該如何判斷、如何判決,就可能造成國民法官於人數佔優勢、權力卻處劣勢窘境。凡此種種,到底是在落實司法民主化,抑或與觀審制僅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別,恐皆有待縝密性的思考與開放性的討論來達成共識,而非可由司法院所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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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