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國文物保護史上的里程碑

中國文物保護史上的里程碑

《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陳禕琪

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即不斷髮布過禁止珍貴文物出口、保護建築等指示或命令。隨着國家工農業的發展,各項基本建設工程的進行以及法制的不斷完善,制定一部保護文物的法規已提上日程

總結十年來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196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佈了第一個全面的國家文物保護法規——《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

糾正“大躍進時期文物保護工作的錯誤

1949年11月,文化內設文化事業管理局,負責指導管理全國文物、博物館、圖書館事業。隨後,地方政府陸續設立專門的文物管理機構

1950年,爲搶救飽受戰爭摧殘的文化遺產,政務院先後頒佈了《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調查發掘暫行辦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保護古文物建築的指示》等文件

1958年,中國進入“大躍進”時期。爲了配合工農業生產建設,大量的考古工作必須趕在工程工期之前清理和發掘完畢。全國各地積極開展羣衆培訓,下放文物保護管理權,普及考古發掘技術,將羣衆性的考古工作擴大爲廣泛的羣衆運動。

這一時期,考古挖掘的數量和速度明顯提升。但過分追求“多”和“快”,片面服從經濟建設,盲目組織羣衆性業餘發掘隊參與,忽視了考古發掘工作所需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不僅導致質量粗糙、工作無序和不科學,還給一些文物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

據北京市文物局統計,1958年至1959年第一次北京市文物普查共登記古建築類文物3282項,但20世紀80年代第二次文物普查時,只剩下2529項。

“大躍進”高潮過後,文物局圍繞中央提出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八字方針,開始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文物保護的經驗教訓,並對這一時期的錯誤進行撥亂反正。

“那時候我們搞一個務虛會,開了幾個月,就是講爲什麼會出問題,今後怎麼個搞法。”時任文物局業務秘書謝辰生回憶道,“大家主要認爲‘大躍進’打破了科學規律,不按章辦事,主觀主義,所以必須要重新想辦法規範文物工作,要把那些不合實際的想法和做法糾正過來,着重解決法制問題。”

從新中國成立之初至1958年,所有已頒佈的文物領域的文件都只針對單個問題,包括文物走私、打擊盜墓、考古發掘等,缺少一部系統全面的綜合性法規。

在此背景下,由時任文物局局長王冶秋主持,謝辰生執筆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歷時兩年,十易其稿,終於面世

通過新中國首部綜合性文物保護法規

《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第一次提出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概念,並確定了180處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包括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築物33處、石窟寺14處、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77處、石刻及其他11處、古遺址26處、古墓葬19處。

1956年,國務院頒佈《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並將7000多處已經明確的文物古蹟列爲保護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佈並保護。與此同時展開文物普查,根據普查成果繼續補充。

在這一基礎上,同時參考樑思成的《全國重要建築文物簡目》,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就這樣確定了。

這份名單翻開了我國文物保護和考古研究歷史的新篇章

1960年11月17日,國務院第105次全體會議召開。

對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確定,文化部負責人介紹說,這是第一批,以後還有第二批、第三批。這是尖子,最好的,先拿出來示範,然後陸續再搞,還有若干批呢。另外省裡還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縣裡還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將來應該保的都得保。

這次會議通過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並批准了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

依法管理文物工作步入正軌

1961年3月4日,國務院正式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關於發佈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關於公佈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三個文件。

謝辰生曾回憶說:“當時發下去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以下簡稱《指示》),也是我起草的。這個《指示》是按照《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精神,主要強調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凡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都要保護,貫徹‘兩重兩利’方針;二是文物修繕,儘可能保持文物古蹟工作的原狀,不應當大拆大改或者將附近環境大加改變;三是繼續文物普查,公佈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是向羣衆加強宣傳,使文物保護成爲廣泛的羣衆性的工作。”

《指示》還特別強調:“保護文物古蹟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藝術工作,必須注意儘可能保持文物古蹟工作的原狀,不應當大拆大改或者將附近環境大加改變,那樣做既浪費了人力、物力,又改變了文物的歷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實際上是對文物古蹟的破壞。”

這些精神,到現在也一直沿用。

《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一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都由國家保護,不得破壞和擅自運往國外。各級人民委員會對於所轄境內的文物負有保護責任。一切現在地下遺存的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

該條例還明確了縣(市)級-省級-國家級的分級管理體制,並第一次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維護、使用、遷移、拆除等作出明確規定。從此,我國步入了依法管理文物工作的正軌。

根據《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文化部還分別於1963年4月17日頒發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於1963年8月27日頒發《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於1964年9月17日發佈經國務院批准的《古遺址古墓葬調查發掘暫行管理辦法》,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爲依據的一套中國文物法規。

作爲新中國第一部綜合性的文物保護法規,《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是新中國文物法制的重要基石,更是現代中國文物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基本原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繼承並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