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鼓勵將橋樑文物保護納入鄉規民約

人民網北京6月21日電 (記者劉佳)記者從國家文物局獲悉,爲科學指導橋樑文物防災減災工作,提升橋樑文物災害防護能力國家文物局印發《關於加強橋樑文物防災減災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文物安全納入地方防災減災體系,組織協調文物、應急管理水利、氣象、交通、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制定預案並實施相應的防災減災措施,加強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演練人員培訓等,合力做好橋樑文物的防災減災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統籌考慮橋樑文物防災減災需求。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橋樑文物保護和安全的監管責任,開展橋樑文物防災減災管理工作,及時公佈相關文物信息。

《意見》要求,橋樑文物的管理使用單位承擔橋樑文物保護和安全監管的直接責任,開展橋樑文物防災減災的具體工作。暫未明確管理使用單位的橋樑文物,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落實管理責任。鼓勵橋樑文物所在地社區、村鎮和居民、志願者組織參與其防災減災工作,鼓勵將橋樑文物保護納入鄉規民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每年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橋樑文物的檢查評估,指導、督促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好橋樑文物防災減災工作。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橋樑文物的災害風險識別與評估,明確風險的類型、成因和影響,並將風險評估的報告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彙總本行政區域內橋樑文物的資料,並督促管理使用單位建立完善橋樑文物的資料檔案,包括修建沿革、自然條件、歷年受災情況、維修記錄、防災減災及安全措施等。

《意見》強調,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橋樑文物巡查制度,組織開展巡查工作。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專項巡查:

日常巡查:由橋樑文物管理使用單位開展的常規性檢查,可根據保護級別、保存情況、區域特點因素,確定巡查週期,一般每月進行一次,災害季節應增加巡查頻次。

定期巡查: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的全面檢查,可根據區域特點、氣候條件、保存情況等因素,確定巡查路線和週期,每年不少於兩次,風險較高的橋樑應增加巡查頻次。

專項巡查:在自然災害、人爲因素(節日、重大活動等)有可能影響橋樑文物安全時,橋樑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的專門巡查。

《意見》指出,橋樑文物巡查中應做好記錄,及時整理巡查資料並存檔,同時做好應對措施:發現橋樑文物存在安全風險的,應及時報告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發現橋樑文物存在嚴重安全風險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排除風險。涉及文物本體的,橋樑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按照《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開展搶險加固。

《意見》要求,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橋樑文物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應依法履行報批程序。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外,影響橋樑文物安全的建構築物、水利設施建設工程,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可組織開展評估、提出工作建議,並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橋樑文物的使用管理。通航河道上的橋樑應設置航標提示,進行必要的通航管制;允許車輛通行的橋樑,應設置限重、限高、限寬等措施;設定並執行瞬時承載量;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識、限行設施、信息公開欄等。橋樑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配足備齊必要的防汛沙袋防水布、拉索等搶險應急物資。災害季節前,應檢查清理臨近河道內堆積物漂浮物;酌情加固橋樑主體結構,或採用小型袋裝砂包填塞空隙、沉籠、拋石、堆沙包、設消波塊方式加固橋基橋墩掏蝕部位,可用加箍等方式加強橋墩及分水尖的抗衝擊能力等;存在較大風險的橋樑,應設置圍擋,禁止通行

《意見》強調,根據災害預警,橋樑管理使用單位應結合橋樑文物的不同特徵、可能存在的風險情況,採取針對性的處置措施:拱橋石樑橋拱券、金剛牆等存在結構性病害的,遇持續性降雨時,加蓋防雨布防止雨水下滲;包裹、撐護已明顯風化的望柱欄板木樑橋、木拱橋:楔緊榫卯節點,補全木銷,脫榫部位增設扒釘等,加強結構整體性;臨時增設拉索;臨時增加壓重。遇嚴重自然災害風險預警,拆卸風雨板等構件,必要時可採取拆卸構件等措施以減少衝擊。索橋:臨時增設拉索;緊固螺栓、鎖釦和已有拉索。

《意見》指出,災害來臨時,在保障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橋樑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加強災時巡查,記錄受災信息,並及時採取必要的搶險措施。災害發生後,橋樑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及時組織評估、統計橋樑文物受損情況,上報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並在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指導下開展災後搶救保護措施,減少次生災害發生。木結構及有廊屋的橋樑文物應做好火災防範,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並符合文物建築的防火規範要求。 國家文物局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各地做好橋樑文物防災減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