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追廠商開礦不當得利 監委糾正國有財產署

據審計部函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礦業用地租案履約管理情形,核有該署南區分署收受建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做爲土地回覆原狀擔保金的本票,已逾法定請求權時效;另外,建臺公司將復整期間開挖的礦產運出牟利,但南區分署延宕多年才提起訴訟,一審判決後也未辦理假執行,導致第二審判決建臺公司受有新臺幣5488萬8855元之不當得利確定後,建臺公司負債已大於資產,國有財產署不當得利債權已無法受償,該署坐視權利蹉跎,損及國產權益。

監委也指出,多起礦業用地租期屆滿多年,至今未完成復整並交還土地,其中多筆土地位處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有發生潛在災害可能性。經濟部審覈礦業權時,應於事前確實評估採礦行爲對地質敏感區之影響,規劃適當防治措施,並確保事後落實整復善後工作,以降低開發風險,更須考量土地爲不可再生資源,一旦開採礦產,勢必難以回覆原狀,故應注意資源永續利用及世代使用正義之重要性,以避免資源耗竭與環境災害發生。

另外,高雄市政府於1997年該礦業權註銷之後,至今未審覈通過善後計劃,高雄市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籌備處應通力合作,督飭水土保持義務人儘速完成土地復整及水土保持工作,以維國土健康及民衆安全。